从以上分析可知,式最初本是生产品的样式,供人们生产中参照、模仿以便按此形式再生产出新的同类产品。因此,这时的式还仅指生产品中的实物。随着式这种含义在其他领域的应用,文章范示也称为式,一定的行为模式、程序也可称为式。[32]这时的式,就升华为既有特定的对象所指,也有内涵丰富的规则性条文。但是,作为国家法律形式的式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此,并非称式的规范都属于法律形式。只有那些以国家名义(先秦以王的名义、秦汉以后以皇帝的名义)颁布的,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式,才属于法律形式。按照这个标准,前述秦律《金布律》及《盐铁论·错币》中的“式”,都应当属于法律规范。《封诊式》既是司法文书范本,也是治狱程序规则,因此,《封诊式》也属于法律规范。它们都是法律形式的一种,如果违反,都会受到相关法律的惩处。
式在先秦的本意为范示,文献中常常借用式字的引申之义,代指国家法令。最迟从战国开始,式已经明确成为法律形式之一种,并常与品、程、法相连,组成品式、程式、法式等,这些词代指国家法令,如《史记·秦始皇本纪》“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初平法式,审别职任,以立恒常”,《汉书·刑法志》“此为国者之程式也”,《宣帝纪》“枢机周密,品式备具,上下相安”,《孔光传》“光以高弟为尚书,观故事品式,数岁明习汉制及法令”,居延汉简简214.144“□□如品式”,等等。正因为战国以来,式正式成为国家法律,所以才有法式、程式、品式等不同法律形式组合而成的名称以代指国家法令。可见,式这种独立身份的法律形式在社会上的应用是上述合成名称出现的前提。
秦及秦朝的法律形式有多种,目前所见主要有律、令、课、廷行事、法律答问、式、程等。其中律、令主要规定国家政治制度和刑罚制度;课为公职人员从事特定事务的考课标准;式初始以具体的品物为规范对象,以后逐渐发展到司法文书之式、司法程序之式,等等,所以秦及以后的汉代,式也多以具体的事物为规范对象。正因为式起源于生产中的范式,因此,早期的式多与技术规范或生产活动紧密相联。如果式只是由生产部门作为生产中的样式,违反后只是受到相关部门内部的处罚,这种式自然就不是法律形式。特别是某些文书样式,如果只是供人们学习的范式,即使某些人不以其为榜样,其结果只是在习俗上不被人们认可而已,并不会受到国家性质的责罚,这种式就更不属于法律形式。只有那些由国家相关机关颁布,在生产、生活中供人们习用、遵守,如果违犯,或不被国家认可,或受到相关处分的式,才能称为法律形式。(www.xing528.com)
在帝制国家,规范内容不同的法律往往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形式,不同的法律形式效力等级也不同。有权发布法律形式的国家机关一般只有中央一级,中央一级似乎也只有皇帝认可才能颁布法律。不同法律形式存在的原因,不在于制定、颁布法律的国家机关,而主要在于规范对象和规范内容的不同,或者说是规范领域的不同,由此造成不同法律形式的重要性和强制力也不同。式是从物品的样式发展而来,多规范具体物品的规格或文书的范式,以现代法律类别的划分,多归属在行政法范围。因此,越是接近具体生产规范的式,在法律形式中的位阶越低,违反后所受的处罚也就越轻。律令一般多规范国家的政治制度以及人们的犯罪行为,以维护专制政权为首要内容的律令自然比规范生产领域以及其他领域的具体、细节制度的式的地位高,二者的强制力也不同。因此就一般而论,违律令比违品式处罚得要重。[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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