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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诊式》:程序规定的示范性爰书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将办事程序以式的形式加以规定的,目前只有《封诊式》。这段简文不但是对讯狱程序的原则规定,也是对讯狱爰书格式的原则要求。因此,可将《治狱》《讯狱》两篇定性为是关于审讯方式、程序以及讯狱爰书方面的原则性规定。这类爰书不但规定了乡、县机关应遵守的程序,同时,也规定了爰书的写作规范。《封诊式》通过爰书的示范性,规定了受理案件、查验案件的程序规则。

《封诊式》:程序规定的示范性爰书

将办事程序以式的形式加以规定的,目前只有《封诊式》。《封诊式》是战国末期至秦时的法律文献,是关于审讯、查封、勘验方面的法律规定。“封诊式”三字位于全篇最后一支简反面,说明“封诊式”为篇题。全篇共25 节,每节第一支简首写有小标题,这对认识文献的性质以及各小节的核心内容至关重要。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解释说:“《治狱》和《讯狱》两节,根据出土位置,应当居于卷首,内容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其余各条都是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序,其中包括了各类案例,以供有关官吏学习,并在处理案件时参照执行。”[28]这种解释大体不误。

《封诊式》前两篇的大部分内容是关于治狱原则的规定,分别为《治狱》《讯狱》。《治狱》载:“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请(情)为上;治(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这段文字讲的显然不是司法程序,也不可能是司法文书写作的范式,而是对于审讯案件的原则要求。同样,《讯狱》所谓“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其訑,勿庸辄诘”,也是对讯狱的原则要求,不是文书写作的样式规定。不过《讯狱》又曰:“其辞已尽书而毋(无)解,乃以诘者诘之。诘之有(又)尽听书其解辞,有(又)视其它毋(无)解者以复诘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笞)谅(掠)。治(笞)谅(掠)之必书曰: 爰书: 以某数更言,毋(无)解辞,治(笞)讯某。”这段简文不但是对讯狱程序的原则规定,也是对讯狱爰书格式的原则要求。因此,可将《治狱》《讯狱》两篇定性为是关于审讯方式、程序以及讯狱爰书方面的原则性规定。

《封诊式》其余各篇多用不确定代词或量词,这种情况与敦煌、居延出土的文书式简相同,这些无疑是文书样式中最为常见的。如《有鞫》“敢告某县主: 男子某有鞫”,《封守》“乡某爰书”,《覆》“敢告某县主: 男子某辞曰”,等等,说明这些都是国家特定机关按照司法运行的要求起草的法律文书范式。《封守》爰书的内容,明确说明是乡机关接到县机关的指示,查封被审讯者的家室并派人看守,然后向县机关汇报的法律文书范式。这里虽然确定为文书范式,但文书中所述的各项程序(事项)显然也是乡机关在实施封守工作时所必须遵守的准则

《封诊式》第六篇到最后第二十五篇,是乡、县二级机关在受理当事人、举报人报案后根据一定的格式、要点制作司法文书的范示,所以每篇篇题后都有“爰书”二字,其后才是爰书要求记录的案件内容。各爰书的篇题就如同现在起诉书中的案由一样,起着点题的作用。爰书以范示的形式规定各类案件如何记录报案人、被告人或举报人的报案,如何讯问当事人等。程序要求受理案件后要派人查验有关人员情况、现场情况。与此相应,爰书的内容亦可划分为记录报案爰书、记录讯问爰书、查验爰书等。《封诊式》所举各类案件应是根据实案总结、概括出来的,作为式这种法律形式,各案应当属于虚拟案例。案件性质有刑事,也有民事。从案件的启动看,有向乡机关举报的,乡有关人员即制作受理的爰书,也有县机关有关人员制作的受案记录。这就从各方面为习法人员或起初从法律事务的人员提供了各类案件受理时应当掌握的程序与事项。如《告子》爰书是县机关在接到士伍甲告子不孝后,首先派令史前往缉捕,归案后由县丞审讯,爰书记录了县丞讯问后对案件的初步结论:“甲亲子,诚不孝甲所,毋(无)它坐罪。”又《出子》爰书所展示的案情是,某里士伍妻甲在报案陈述后,县长官即派令史抓捕被告丙,同时检查原告流产的胎儿情况,还派有多次生育经验的隶妾检查甲流产的身体状况,又派人讯问甲的家属甲到家后的生活与流产情况。对于检验的情况县丞要制成爰书,爰书对检验的详细情况要进行记录,“其一式曰: 令隶妾数字者某某诊甲,皆言甲前旁有干血,今尚血出而少,非朔事殹(也)”。这类爰书不但规定了乡、县机关应遵守的程序,同时,也规定了爰书的写作规范。《封诊式》通过爰书的示范性,规定了受理案件、查验案件的程序规则。因此,我们认为,《封珍式》既是治狱程序的规定,也是司法文书记录规则的样式规定,这应当是《封珍式》的两个主要功用。(www.xing528.com)

司法程序应当以稳定的方式固定下来,这对公平办案,防止冤假错案是非常必要的。而文书格式设定的科学,记录内容全面、准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封珍式》就是秦国晚期以及秦朝在长期司法活动的基础上总结、制定出的办案规则,是规范乡、县两级办案机关的程序。根据新见文献,《封诊式》在秦朝似已区分为《封式》与《诊式》。《里耶秦简》简8-477“式谒臞季,臞季籍式诊式”,[29]此“诊式”显然当写为“《诊式》”,是关于办案的查验程序与文书格式方面的规则。里耶简时代已进入秦朝,虽然并没有见到《封式》,但从众多的秦国与秦朝的法律资料看,其继承性是相当突出的。战国时有《封诊式》,秦朝有《诊式》,我们相信也一定有《封式》。

式这种法律形式指向法律程序在战国中期就已出现,《商君书·定分》:“主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辄使学读法令所谓。为之程式,使日数而知法令之所谓;不中程,为法令以罪之。”[30]“不中程”,就是达不到规定的要求。《封诊式》《诊式》的发现,为我们提供了程序规则方面的第一手资料。

以上从式所规范的对象划分了式的类型。从理论上讲,只要式成为一种法律形式,那它所规范的对象就绝对不会只有上述三种。凡是需要以式来规范的都会以式这种形式命名,但目前所见则仅上述三类。这里特别需要提及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为吏治官及黔首》载:“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与。它官课有式,令能最,欲毋罪,皆不可得。”[31]陈松长对课及式的单字解释不误,陈伟对此二字的解释亦无不同,即皆将课解释为考核,式解释为规格、标准。这里的式是作为法的一种泛称,还是特指一种法律形式则是关键所在。如将“它官课有式”的“式”解释为一种法律形式,则此句的解释就是: 它官的考核有式这种法律形式(或它官以式这种形式进行考核)。如果将式作为一种法律泛称或概称,则可解释为它官的考核有法律规定。在此,“课”作为动词,作考课解。若作为名词,指称的是法律形式的一种,可解释为考核官吏的课是有一定法律标准的。睡虎地秦简有《牛羊课》,证明课是一种法律形式。如果将“它官课有式”的课、式都作为法律形式,文法上就不通,不能说考课这种法律形式内还有式这种形式。比较上述解释,将课作为动词,将式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的泛称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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