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记载,古人临字、写文章皆有范式,这些被临摹、效仿的字帖、文章也可以称为式。《汉书·扬雄传上》:“先是时,蜀有司马相如,作赋甚弘丽温雅,雄心壮之,每作赋,常拟之以为式。”长卿所拟赋文可“以为式”,其他文书也有称为式的,秦汉简中就有相关记载,里耶秦简简8-768:
迁陵守丞有敢言之: 守府下四时献者上吏缺式曰: 放(仿)式上。今牒书(应)书者一牒上。敢言之。[15]
此式显然是秦朝规定的一种文书格式,要求府吏必须按这种格式书写牒书。里耶秦简简8-768 的“放式”与居延汉简简E.P.T52: 576 简文中的“放式”是同一语:“拘校,令与计簿相应,放式移遣服治。”[16]即按照计簿的格式,将相关文书移送。汪桂海说:“从剩余的语词推断,大约是居延都尉府要求甲渠候官务必把某些簿籍认真核实好,使之与上计簿相符,并且注意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此简证明汉代也有专门规定文书簿籍程序的‘式’。”[17]里耶秦简简8-94 言“群志式具此中”,“群志”即各种志,如庸作志(8-949)、禾稼租志(8-1246 背)、户当出户赋者志(8-518),又简8-434“三月壹上发黔首有治为不当计者守府上簿式”,“志”即“簿”,故“群志式”就是各种文书簿籍的格式。类似内容的简牍在敦煌汉简中也曾出现过,这种规定就如同我们现今司法考试教材中有关司法文书写作的规定。规定官文书格式的规范——式,应当是法律形式的一种,相关部门的人员必须遵从。
1948 年,夏鼐、阎文儒在敦煌小方盘城北郭发现两枚汉简,其上文字有:“某年某月”“某君某县”。夏鼐说:“以上二片似为一简之断片。二片字体工整;年月郡县之上,皆用不定称之‘某’字,疑为供初学者练习写字及草撰文稿之范本。”[18]
邢义田认为秦汉两代都有一定的行政文书范本,类似于现代办公所用的预制表格,“在敦煌、居延遗简中,我们发现不少以‘甲、乙、丙、丁……’或‘某’代替特定人和以‘若干’代替特定数位的简牍。这些简牍归纳起来看,和睡虎地发现的秦代文书——《秦律十八种》《封诊式》中以‘甲、乙、丙、丁……’‘某’、‘若干’代替特定人或数字的情形相同。汉简中还有以‘东、西、南、北’代表特定方位的情形。我相信具有这种特征的简牍,最少有某些部分是文书的范本”[19]。但是,在发现的疑为文书式的汉简有很多文字不规整,所以邢义田认为“在进行进一步讨论以前,必须先对以上各简的字迹清晰、工整与否与简的完整与否作些检讨。夏先生在判定文书范本时,提到字迹工整这一标准,这是值得注意的”[20]。似乎邢先生认同夏先生将字迹工整作为判断是否为文书式的标准。但是,邢先生还认为“文书范本原来可能像我们发现的习字残简一样,是普遍存在于烽燧线上。老吏或许不再须要这些范本,但每年应征调到边塞来的士卒或进入吏职的新人,可能就不得不凭借范本的帮助来处理日常的文书”[21]。我以为,既然承认量词前带有某某干支的这些简是文书式文,则与字迹就没有必然的联系了。因为,当时很多人习作、临摹式文时,这些习作之简的字迹就不会太工整,很可能还会出现错、漏、衍等情况。这些字迹不工整的简文,类似证据分类中的传来证据,仍然证明了文书式的存在。
目前所发现的文书式简牍都是残片,文字残缺较严重,已无法判明它们是哪种文书的范本,但邢先生认为,“即使如此,在居延、敦煌出土的文书中还是可以找到不少虽然残缺,无论在文例或格式上相同或类似的实例”。邢义田将部分“式”简与实际应用文书进行了检索、对照:(www.xing528.com)
(1)延某里公乘王甲年若干38.2,劳图版246
(2)张掖居延甲渠戍卒居延某里大夫王甲年若干见61.2,劳图版129
(3)居延甲渠第二队长居延广都里公乘陈安国年六十三建始四年八月辛亥除 不史E.P.T51: 4
上举引文(1)、(2)与(3)对读,显然,(1)、(2)是为时人书写实用文书所预设的一种范式,其中的名字“王甲”一望而知不是实际名称,而实用文书中则里名、人名、年龄俱全。
“此外还可一提的是以上找到的范本残简出土于不同的地点,并不是集中出现在边塞某一个办公室遗址。”[22]这些都进一步证明了文书式的存在。邢义田认为,范本是今天的用语,汉代称这样的文书范本为什么,很可能就是汉代“律、令、品、式、科、比”里的“式”。邢先生将前述“某”“若干”及天干等词语作为一种文本的重要特征,然后再以这些特征去检验相关的文书材料,从而判定带有这种“某”“若干”及天干词语的文书性质。他认为,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存在这些特征,文书自名为“式”,可以作为判定带有“某”“若干”及天干词语的汉简是某种文书之式的旁证。[23]邢先生的思路非常清晰,对判定文书式的存在指出了绝佳的思路。我以为,汉简这种带有“某”“若干”及天干词语的文式主要是文书写作上的范本,它们当然可以称为式,而秦之《封诊式》除文书范式外,更主要的是司法程序的规则,虽然也称为式,但程序规定的对象主要是针对人的行为。因此,本书将其列为式的另一种类型。此外,汉简还见“出式”之辞。[24]尽管因简文过于残破而不能断定文意,但张俊民对悬泉置简牍文书性质的论述,对“出式”一词的理解颇具启发。他认为悬泉置首先是一个官属服务性的机构,故其物品的支出、收入必须详细登记,“物品的接收,即‘入’类文书;而另一类相伴而产生的是‘出’类文书,记录物品的使用情况。从其性质而言,悬泉置的‘入’本身就是为了‘出’。由‘出、入’二字产生的文书,可以说涵盖了悬泉汉简的绝大部分”[25]。悬泉置简牍有粮食出入簿、钱物出入簿、茭出入簿、鸡出入簿等,出入簿在居延汉简中常见,如简286.28“元寿六月受库钱财物出入簿”,简E.P.T7: 13“盐出入簿”,简286·21“鉼庭候长永诣官六月癸丑食时入”等。此“出式”应当就是“出类文书”的书写标准,秦汉简牍的相关记载为这种联系提供了信息。综合以上“出入簿”内容可知,“出入簿”应有记录格式的要求,即时间、地点、人物是不可或缺的,如居延汉简286.19A、B 简为购买肉、内脏及各部位的账目,记录甚详,除分记斤量外,还有凡某某斤,并值某某。[26]更能证明这一点的是,秦律就有国家有关出入簿的法律规定。《秦律十八种·仓律》简28“入禾稼、刍、槀,辄为廥籍”,即入国家仓廪的稼、刍、槀每次都要立即在廥籍上登记。登记的要求是“而书入禾增积者之名事邑里于廥籍”[27]。《效律》简170 更是明确规定:“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籍之曰:‘廥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是县入之。”可见入禾增积者在廥籍上不但要写姓名、籍贯,还要写入禾数量以及各负责人的姓名,一应俱全。该规定应是秦仓廪廥籍入式的规定,我们推测也应有出式的规定。上述相关出入簿并非一个地点发现,悬泉、居延等地都存在;汉有各类出入簿及出式,秦亦存在各类入库簿籍及入库簿籍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出入式的相关规定在秦汉是有传承的,并在全国普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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