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物品之式,就是在生活、生产中对有关具体物品的尺寸、质地或形状的规定,这些规定可以称之为式,有些式显然已上升为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法律,如《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简66:
布袤八尺,福(幅)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式者,不行。
这条规则显然是国家规定的布的尺幅标准,即长宽不符合规定的不能在市场流通。布的广袤标准放在《金布律》中,说明布在当时还充当着价值尺度的作用,因此,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5]
秦时有关式的资料相当少,但从承袭秦制的汉代资料中,可以见到较多式的规定。汉代资料显示,当时的式仍然以规定实物的尺幅为主,如《盐铁论·错币》:
于是废天下诸钱,而专命水衡三官作。吏匠侵利,或不中式,故有薄厚轻重。
从“或不中式,故有薄厚轻重”分析,此处之式,显然是关于铸币规格、品质的规定。
敦煌悬泉简中有关于城垣墙坞建设方面的规定,当时也以式的形式加以规范,如Ⅱ0111①: 279 简:
羌,备城坞垣,时当增治厨传,当式。[6]
本简意为建筑城垣墙坞,要增治厨传设施,并要求符合尺符标准。简文曰“当式”,所谓“当式”就是要符合式的规定,说明当时已有修治城坞的这种法律形式。张俊民说“以传舍所用器物簿为例,传舍的内部设施首先是有一个可以遵循的标准,当时称为‘式’”[7],张说是,可惜未见详细论述。
悬泉简还有关于边县厩器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当时也以式的形式予以规定:
建始元年二月乙未朔癸丑,督邮史光告效谷: 往者厩器物不齐或少,相胜甚不可(合)。亭坞椎多古,不任用。·今移式,书到,亟作治,务令釭坚,壮事齐壹,毋(勿)出三月十日毕(必)成,以书言光。循行,课。毋(无)状者,必亲(下缺)[8](www.xing528.com)
简文中所言“移式”,应当理解为向效谷下发关于“厩器物”及亭坞设施方面的规定,属于成文法范畴。此简大意是敦煌郡督邮史光告诉效穀县,以往厩中器物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亭坞设施陈旧不能任用,现将关于这些规定的式规发下,要求效谷县立即整治,务必在三月十日之前完成。
悬泉简还有关于县置接待西域客人的规定,其中有关于陈设物品的式规:
右使者到县置,其舍递传大县,更传舍如式: 龟兹王、王夫人舍次使者传。堂上置八尺床卧一张,皂若青帷,堂内囗上四卧□□□,皆张帷,传舍门内张帷,有为贵人坐者,以二人道。ⅠDXT114①: 112A[9]
简文后部应当是为龟兹王及其夫人在传舍提供设施的规定,堂内如何设置,四卧皆应张挂帷帐,床的尺寸等堂内布置皆规定得非常详细。这些传舍设置应当就是简文所谓的“更传舍如式”的内容。这条简文十分重要,因为,唐朝存在以式这种形式规定接待少数民族或蕃居人士的式文。霍存福对唐式进行了辑佚研究,其所辑下列各条可兹比较:
《唐式》: 鸿胪蕃客等器皿、油单及杂物,并令少府监支造。[10]蕃客准《式》: 诸季支主宾格(客)鸿胪诸蕃官客食,宜令御史按察。有供给不如法,随事纠弹。[11]
《主客式》: 诸蕃夷进献,若诸色无估价物,鸿胪寺量之酬答。[12]
此外,《唐六典》卷十八“鸿胪寺典客署”条有近似规定,有学者以为《唐六典》此条似为式中更为具体化的规定。[13]唐朝接待蕃客的行政规定或在《主客式》,或在《少府式》,其规范非常详细,特别是《倭名类聚抄》卷六中的“诸蕃入朝,调度帐幕、鞍鞯、鞦辔,量事供给”,[14]与悬泉简内容性质相同,悬泉简明言“更传舍如式”,说明汉时已用式这种法律形式作为接待蕃属的规范了。
那些关系到生产或生活的重大问题,或涉及国家与社会稳定运行的规则,一般就上升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了。这种对器物的形状、尺寸、质地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以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时式便正式成为国家的法律形式了。
《考工记下》:“凡沟防,必一日先深之以为式”,注“程人功也”,贾疏:“‘程人功’者,将欲造沟防,先以人数一日之中所作尺数,是程人功法式,后则以此功程,赋其丈尺步数。”《考工记》这段话的意思是:凡挖掘沟防,一定先让固定的人数看其一日挖掘的进度,然后按这个方式推进以后的工程。联系下一句“里(已)为式,然后可以傅众力”,这里的式应为方式、样式之意。《考工记》至迟为汉代作品,应当反映了汉代工程等基层部门以式作为规章的情况。《周礼·天官·冢宰》:“酒正掌酒之政令,以式法授酒材。”郑注:“式法,作酒之法式。作酒既有米麹之数,又有功沽之巧。《月令》曰:‘乃命大酋,秫稻必齐,麹蘖必时,湛饎必洁,水泉必香,陶器必良,火齐必得。’”此“式法”说的是作酒的技术规则,“既有米麹之数,又有功沽之巧”,《月令》虽有原则规定,但细部技术问题还是在式法中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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