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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研究:律令功能的区分与调整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时律令都还没有在功能上彻底区分,也不可能编纂篇章结构合理、刑事典章与国家行政制度区划分明的法典,这也是秦汉多为单篇之律的原因所在。律令的区分到了曹魏修《新律》才得到解决。此时律令的形式、调整范畴与作用才分道扬镳,各显其功能。令以制度为规范对象,此前以律命名的制度规范自此划入令的范畴。但这只是律令功能的一次调整,不能说律是令的法源。

秦律研究:律令功能的区分与调整

由于律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需要经过大臣们集议、斟定,而令出自国君、皇帝,故其灵活性、快捷性、广泛性胜于律。因秦汉律都有准则性(制度方面)的规定,所以令是律的法源也就顺理成章了。成熟的令适时转换为律,这已为学界所共识。汉初令已按类相辑,秦令资料也显示了相似的做法。此时律令都还没有在功能上彻底区分,也不可能编纂篇章结构合理、刑事典章与国家行政制度区划分明的法典,这也是秦汉多为单篇之律的原因所在。律令的区分到了曹魏修《新律》才得到解决。学者将秦汉的令称之为补充法的令,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因为律也具有准则条款(制度)的功能,一旦律令功能分开,令也就失去了补充法的作用了。还需要说明的是,秦汉律令混同的原因,不是令规范的混乱,秦汉令一直以准则性条文为主,而是因为律的功能并没有明确限定在刑事(惩罚)规范方面。魏晋以后,律的功能限制在正刑定罪上,令的功能与作用自然就清晰了。

明帝即位后,因汉律不能适用形势需要,于太和三年(229)下令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新律序》说:“旧律所难知者,由于六篇篇少故也。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是以后人稍增,更与本体相离。今制新律,宜都总事类,多其篇条。”《新律》“凡所增定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112]魏《新律》增加律篇以加强律典的权威地位,从而取消律典外盛行的单篇之律。魏晋制律,扩大了正律篇目,律的刑典地位进一步得到确立。此时律令的形式、调整范畴与作用才分道扬镳,各显其功能。令以制度为规范对象,此前以律命名的制度规范自此划入令的范畴。但这只是律令功能的一次调整,不能说律是令的法源。(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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