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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研究:令对律的补充及其适用范围与解释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令对律的补充主要在二个方面,一是以令文的形式扩大律的适用范围,二是直接解释补充律文。此令无疑是对户口登记与舍匿罪的补充规定,令文既规定了自占名数的期限,也对舍匿罪的行为进行了补充。《亡律》规定了匿罪人、舍匿亡人及罪人的处罚规定,《奏谳书》该令则是对舍匿不占名数者的处罚规定。

秦律研究:令对律的补充及其适用范围与解释

这里有一个关系应当搞清,即秦律如果只是刑事规范,则秦令大多就不是秦律的补充法。如果秦律既包括刑事规范,也包括各类行政规范,律只是一种比较稳定的、相对成熟的法律规范,令在适当时候会转化为律,那么,相当一部分秦令就应是律的补充法。秦朝西汉初年《二年律令》的各种律文包括很多制度性(准则性)规定,因此将秦及汉的部分令看作律的补充法是不会有问题的。令对律的补充主要在二个方面,一是以令文的形式扩大律的适用范围,二是直接解释补充律文。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十八《南郡卒史盖庐、挚田、叚卒史复攸等狱簿》记载的内容支持这种看法,简157-158:

令: 所取荆新地多群盗,吏所兴与群盗遇,去北,以儋乏不斗律论。律: 儋乏不斗,斩。纂遂纵囚,死罪囚,黥为城旦,上造以上,耐为鬼薪……“儋乏不斗,斩”,此系律条,“儋乏不斗”是罪名,“斩”是结果。那么儋乏不斗包含哪些表现呢? 现代法律多以法律解释的形式来说明,但在当时的形势下,国家则以令的形式告诉人们:“所取荆新地多群盗,吏所兴与群盗遇,去北,以儋乏不斗律论。”在此,令既强调了地域的特殊性,又说明了此时“儋乏不斗”应当包括的表现形式。令文对“儋乏不斗”作了补充解释,但是具体的处罚规则仍以“儋乏不斗”的律条为依据。这种律令引用形式,汉时依然。《奏谳书》所记汉高祖八年安陆丞忠刻(劾)狱史平舍匿无名数大男子种一案,判处的结果是:“平当耐为隶臣,锢,毋得以爵当、赏免。”当时的令规定:“诸无名数者,皆令自占书名数,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自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妾,锢,勿令以爵、赏免,舍匿者与同罪。”此令无疑是对户口登记与舍匿罪的补充规定,令文既规定了自占名数的期限,也对舍匿罪的行为进行了补充。《亡律》规定了匿罪人、舍匿亡人及罪人的处罚规定,《奏谳书》该令则是对舍匿不占名数者的处罚规定。《亡律》简167 规定“匿罪人,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与同罪”,本令规定“诸无名数者,皆令自占书名数,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自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妾”,而此案对舍匿无名数大男子种的狱史平的判决是“平当耐为隶臣”,与《亡律》规定的“它各与同罪”的处罚精神相一致。从《奏谳书》所记案例分析,各级府吏在判决时,或律、令皆引,这种情况一般是令补充律;或只引律,这种情况表明未有新令的规定;或疑狱,没有直接可以引用的律、令条文,这种情况下上谳,由一上级机关作出决定。(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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