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秦简披露的共令有《四司空共令》《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廷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内史官共令》《安□居室居室共令》《食官共令》《给共令》等,这里的关键是如何解读“共”字。凡国栋认为,“虽然这些令文(引者注: 指部分共令的令文)的具体内容尚不得而知,但就令名本身来看,我们怀疑‘共令’与‘挈令’似乎应该是相对而言的,也就是说,若‘挈令’照大庭脩氏那样理解为‘仅适用于一个官署、一个地区等的特令’的话,‘共令’应该是适用于多个官署的共同遵循的令”。[77]凡国栋将“共令”解释为“共同遵循的令”,这种观点已被有些学者接受。[78]也就是说,共令所规范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应是多个。若此,则秦令在编辑上不但有共令这一类型或编辑方式,而且秦朝出现以一种令同时规范若干同类部门的法令,这应是法律编辑史上的重大进步。
“四司空”之义有三种可能,一是令名中的“四”作“第四”解;二是“四司空”为一专有司空机构的名称;三是所谓“四司空”的“四”为量词,秦时司空机构不只一个,四司空是某四个司空机构的合称。“四司空”作为一个机构名称的可能微乎其微,而作“第四司空”解释亦不具合理性,本书也倾向于“四司空”是指某四个司空机构。[79]司空的职责主要是管理工程和刑徒,秦汉凡涉“司空”之职责也不会超出这个范围,这就为“四司空”特指某四个司空机构提供了条件。各司空皆管领刑徒和土木工程,其业务性质具有较强的同一性。秦朝的刑徒虽然分管在各不同的部门,但对其管理的规定应是一致的;各司空负责的工程不同,但相关的要求应是统一的,所以才有颁行《四司空共令》《四司空卒令》的基础。因此,将规范众“司空”的相关法令名之为《四司空共令》《四司空卒令》是可能的。[80]
《四司空卒令》中的“卒”字,应当指司空部门的士卒。《二年律令·秩律》简445“中发弩、枸(勾)指发弩、中司空、轻车;郡发弩、司空、轻车,秩各八百石,有丞者三百石”,这里的主体所涉职事都与军事武备有关。《尉缭子》有《经卒令》《勒卒令》两篇,是关于训练、统帅士卒方法的兵书。[81]秦朝各司空管领刑徒,又负责工程,因此,各部门司空配备若干正规士卒是可能的。《四司空卒令》与《尉郡卒令》《郡卒令》《卒令》一样,应是规范各部门士卒的法规。[82]但是岳麓书院藏《尉卒律》简文内容却与作为士卒解释的“尉卒”十分不谐调:“·尉卒律曰:县尉治事,毋敢令史独治,必尉及士吏与,身临之,不从令者,赀一甲。(1409)”所以,有学者认为此“卒”应该读为“萃”,即汇集之义,也有认为应读为“倅”,即副本的意思,或以为就是睡虎地秦简“尉杂律”的“杂”。岳麓简的整理者认为秦汉时期“卒”的外延较广,或读如其字无大碍。这里反复出现的“卒令”很可能就是给郡一级各曹的卒史们颁布的令文。[83]
既然《四司空共令》等主体是多个,那么令名中的“共”作“共同”解也就顺理成章了,按一般的思维惯性理应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但是,《食官共令》《给共令》这两个令名中的“共”作“共同”解显然不通,作“供给”解却是通畅的,这就导致了“共”字的二元分解。[84]共字有五解,一作共同解;二通拱,古勇切;三通洪,胡公切;四通恭;五通供。共令之“共”在这批简牍中或作共,或作供,作其他解释则明显不通。因“共”为本字,“供”字后起,故传世典籍与出土简牍多有“共”通“供”之例,如《汉书·昭帝纪》“帝姊鄂邑公主益汤沐邑,为长公主,共养省中”,师古注:“共读曰供。”《银雀山汉墓竹简(壹)·孙子兵法》之《作战》篇“……车战……卒共而养之,是胃(谓)胜敌而益强”,十一家本“共”作“善”,[85]此“共”唯作“供”才通。《二年律令·户律》简308:“募民欲守县邑门者,令以时开闭门,及止畜产放出者,令民共食之,月二石。”[86]此“共食”即“供食”。
《食官共令》应名为《食官供令》。《周礼·天官·序官》郑玄注“膳夫,食官之长也”,郑注认为食官由来已久。《汉书·百官公卿表》:“奉常,秦官,掌宗庙礼仪。……属官有太乐、太祝、太宰、太史、太卜、太医六令丞,又均官、都水两长丞,又诸庙寝食官令长丞……”知秦时诸庙寝即设食官。临菑封泥有“齐食官丞”,[87]这种食官是为死人供奉膳食的,其制侍死如生,应按时、按季供奉不同的祭品。此外,皇太子、公主皆有食官,《后汉书·皇后纪下》注引《汉官仪》“长公主傅一人,私府长一人,食官一人……”[88]《续汉书·百官志》“太子食官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主饮食。”食官在皇家设置不止上述几处,《史记·梁孝王世家》载,梁共王母“李太后亦与食官长及郎中尹霸等士通乱”,则诸侯王亦设有食官。这类食官当然是为生者提供饮食品的。《二年律令·秩律》简467 有“未央食官、食监”,简文后则为詹事诸官。未央宫为西汉朝会之所,皇帝亦居此宫,且“食官”后紧排列“食监”之官,故此处食官、食监应是为皇帝供奉膳食的。岳麓秦简《食官共令》应当是秦皇颁布的为皇室备膳馐的法令,但也不排除是为皇家诸陵庙寝提供享祭食品的规定。不过,供奉生者的可能性要大。此外,《给共令》也应称为《给供令》,应当是为国家机关提供物资的法规。上述资料证明《食官共令》《给共令》之“共”作“供”解是恰当的。(www.xing528.com)
岳麓秦简还见有《内史官共令》,与内史有关的还有《内史户曹令》《内史仓曹令》《内史旁金布令》乙四等,内史是秦朝京师长官并同时掌管钱粮仓廪,如将《内史官共令》之“共”作“共同”解,在文字上虽然也通,但内史的职责还有向全国各机关供给物资钱粮,故将“共”仍作“供给”解可能会更合适。进一步分析,《四司空共令》之“共”也可作“供给”解,即向相关部门提供刑徒劳役或工程材料等,这样的解释也不影响《四司空共令》的多个主体的释义。《四司空共令》与《四司空卒令》的主体应是相同的,若《四司空共令》之“共”作“共同”解,那《四司空卒令》所规范的内容对四司空都应适用,则《四司空卒令》完全可以并入《四司空共令》之中,无需单独另立令名;考虑到“四司空”令所规范的不同内容,可以按甲乙丙排列或分类,因此将《四司空共令》《四司空卒令》作为四司空的两个事项——供给〇〇、管领卒伍来理解,即《四司空共令》《四司空卒令》是规范同一类部门的两个职事之令,此“共令”也作“供令”来理解似乎更为合适。
陈松长对“共令”的释义提出了新的观点,他也认为共令之“共”读为“供”。但此处应将其理解为一个介词,即向某职提供之意。“所谓的‘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也不是内史、郡二千石官共同使用的令,而应该是供内史、郡二千石官所遵守使用的令。”按这个观点,“所谓的‘共令’并不是具体的令名,我们不应该将其作为具体的令名来讨论,它应该只是某一类令的标题而已”[89]。
共令的解读涉及秦令编辑的类别,如共令作“共同遵守”之令成立,秦令在编辑上将多出一个类别;如作“供给”解释,则共令将分别归属在事项令或职事令之中;若作为“供××所遵用之令”解释,则只是应用部门为自己检索方便而添加的标注。故对“共令”的正确解释十分重要。以上所论是对共令释义的探讨,在没有见到岳麓简“共令”条文的具体内容时,这些也仅仅是推测,是否正确还有待更多材料的验证。
再者,探讨秦令的编辑必然涉及编辑主体的问题。如按前述凡国栋“各官署以‘某某令’著首按照顺序编号。不同部门编序自成一体,互不相涉”的观点,[90]则秦令的编辑主体必然是各职能部门,但多个主体之令(即部分共令)的编辑主体是多个相关的职能部门,还是中央某一权威机构,则需要重新予以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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