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的编辑是指当时的政府对生效之令如何分类,如何排列,从而便于后人遵照执行。历代经史注家对汉代令甲、令乙等的解释实际上都涉及这一问题。当下学者普遍认为,作为法律形式存在的令并不存在异议,只是它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在论述秦令是否存在,或者说秦令是以什么形式存在的问题上,日本学者首先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中田薰认为,汉初就存在令的编辑,并已形成令典。[46]大庭脩通过对睡虎地秦简的研究,总结了五项值得注意的特点,其中第五点是“未含有秦令”。他认为,睡虎地秦简中的二十七种律是秦对商鞅六律的追加法,秦对追加法也称为律。这又与第五点提到的无秦“令”这一文字相关。无秦“令”之文的原因,可能是“令”本来是追加法,而秦无将追加法称为“令”的制度。将追加法称为“令”的制度,大概是汉创设的。另一方面,二十七种律作为追加法已经被整理编纂,则其后的追加法也可能同汉一样,以“令”的名称存在。秦令的存在状况如何,这是应留待将来解决的问题。[47]对于大庭脩的观点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为大庭脩不承认秦存在令这种法律形式,如张建国曾发表文章,他认为秦有“令”这一形式存在,应当不是一个难于得出的结论。他还从典籍与简牍中滤出若干条令文与令名。[48]日本也有学者认为大庭脩是否定秦存在令的,如楯身智志在《律令的编纂、继承》一文中写道:“大庭脩认为《秦律十八种》的律均为在正法商鞅六律后增加的法令,在秦国,正法与追加法都被叫作律,不存在令。大庭脩在此基础上推测指出,西汉建国后萧何编纂《九章律》时,才初次明确区分了作为正法的律与作为追加法的令。”[49]另一种意见认为大庭脩所说的秦令并非指某个具体的令,而是追加法意义上的令。徐世虹在《出土法律文献与秦汉令的研究》一文中,对秦汉令的研究历史作了详尽的总结,在涉及大庭脩关于令的研究时,她写道:“依据作者(指大庭脩)的立论前提及行文思路,此处的‘秦令’是追加法意义或法典意义上的概念,并非指某个具体秦令。”[50]对于秦汉令的总结性研究,除了上引楯身智志、徐世虹的两篇文章外,较早的还有杨振红的《汉令新识》一文,她在文章中主要对汉令的编辑及其与律的关系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对于什么是令的编辑,杨振红赞同宫宅洁“令典的形成与否应主要看其是否经历了编辑程序”这一标准,认为“只要对令进行了编辑(即使这种编辑的手段、形式很初级),并且作为律的补充法来实行,就应该视为已经法典化了”。[51]
令的编辑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即令典或其他令的编辑主体是谁。如果说萧何编纂《九章律》时才初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则汉初令典的编辑主体自然为中央政府。也有认为地方政府编辑了絜令这一令典形式,甚至还有学者认为不排除私人编辑的可能性。再者就是令的编辑时间问题,如令的干支或数字序号是发布时即确定还是事后整理时安排,这些都对令典是否形成有举足轻重的影响。[52]在确定秦汉是否存在令典编辑的问题上,我们的研究路径是从汉令入手,因为汉令的资料相对丰富,长期以来诸多学者对汉令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这些成果对于我们认识秦令具有积极的意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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