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简《效律》中有几则律文涉及官有物品的标识问题:
器职(识)耳不当籍者,大者赀官啬夫一盾;小者除。43
马牛误职(识)耳,及物之不能相易者,赀官啬夫一盾。44
殳、戟、弩,漆丹相易也,勿以为赢、不备,以职(识)耳不当之律论之。45
简43 中的“耳”字,整理者注释云:“耳,疑读为佴,《广雅·释诂三》‘次也’。识佴当即标记次第。”并将整段律文译为:“器物标记编号与簿籍不合的,如为大的器物,罚该官府的啬夫一盾,小的器物则可免罪。”整理者对简44 和简45 中的“耳”字未单独解释,但其从译文来看,均是理解为“次第”之意。从三则简文的文义来看,将“耳”解释为“次第”,不确。最浅显的理由就是官有物品的标识久刻并不仅限于编号次第。
简43 和简45 中的“耳”字,意思相同,应是连词,表示转折,相当于“而”。《汉书·贾谊传》载贾谊《治安策》:“故化成俗定,则为人臣者,主耳忘身,国耳忘家,公耳忘私,利不苟就,害不苟去,唯义所在。”简45 所谓“以职(识)耳不当之律”的具体内容,应即简43 所云“器职(识)耳不当籍者,大者赀官啬夫一盾;小者除”。其中“大者”和“小者”,整理者分别译为“大的器物”和“小的器物”,但从律文来看,这一解释不够准确。这里的“大”和“小”应指“器职(识)耳不当籍”这种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的大小。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209 有如下内容:
可(何)如为“大误”? 人户、马牛及者(诸)货材(财)直(值)过六百六十钱为“大误”,其它为小。
《效律》所见亦有相应的律文:
计脱实及出实多于律程,及不当出而出之,直(值)其贾(价),不盈廿二钱,除;廿58二钱以到六百六十钱,赀官啬夫一盾;过六百六十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甲,而复59责其出殹(也)。人户、马牛一以上为大误。误自重殹(也),减罪一等。60
因此,简43 的译文应修改如下:
给器物作标记而与簿籍不合,如果造成的损失大的,罚该官府的啬夫一盾,损失小的,则可免罪。
简45 的译文应修改如下:
殳、戟、弩,涂黑色和涂红色的调换了,不要认为是超过或不足数的问题,应按标记而与簿籍不合的法律论处。(www.xing528.com)
简44 中的“耳”字,则应读作本字,即耳朵之意。该简涉及马牛如何标识的问题。正如整理者在该简的注释中已经指出的那样,古时牛马常用烙印之类加以标记,如居延汉简520.28:“牛一,黑,牡,左斩,齿三岁,久在右。”[39]简文中“久”也是标记的意思,简文中同时还有“左斩”,以往对其含义多有争论,目前大家公认应该也是一种标记,与之相似的还有“左剽”“右剽”等。睡虎地秦简《封诊式》“盗马爰书”简22-23 中即有“右剽”的记录:
盗马 爰书: 市南街亭求盗才(在)某里曰甲缚诣男子丙,及马一匹,骓牝右剽;缇覆(复)衣,帛里莽缘领褎(袖),及履,告曰:“丙盗此马、衣,今日见亭旁,而捕来诣。”
其中“剽”字,整理者注云:“疑读为瞟,《广韵》引《埤苍》:‘一目病也。’《居延汉简甲编》878 有‘□驳乘两剽,齿十六……’1937 有‘……左剽,齿五岁,高五尺九寸’。”从大量汉简资料来看,整理者将“剽”解释为“一目病”不能成立。这里的“剽”仍然是作标记的意思。对此,刘钊已有专文论证。[40]
但“斩”“剽”究竟是如何作标记的呢? 目前主要有两种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是在牛马的臀部烙印为标记;一种意见认为应是在牛马的耳部作标记。从相关资料来看,“斩”“剽”应是在牛马的耳部作标记,“久”则应是在牛马的臀部等躯体位置烙印标记。按照后世的记录和目前民间仍然通行的做法可知,所谓“斩”“剽”,应是剪割牛马的耳朵作为标记。通常的做法是将耳廓边缘剪掉一小块,从而留下一个小缺口作为标记。《敦煌汉简》1166 号简可以补证所谓“左剽”的标记部位为牛马的耳朵。这则简文整理者原作:
牛一黑捞捨耳左剽齿八岁絜八□
但从图版来看,部分简文释读不够准确。首先,“捞”字误,当从“牛”,作“”,读作“荦”。《说文》:“荦,驳牛也,从牛,劳省声。”意即杂色牛。所谓“黑荦”,应指牛的颜色并非纯黑,而是杂有其他的颜色,大约以黑色为主,用今天的话来说即是“黑花牛”。
“捨”字亦误,当释作“犗”,《说文》:“犗,騬牛也。从牛,害声。”犗,犍牛。阉割过的牛。《庄子·外物》:“任公子为大钩巨缁,五十犗以为饵。”成玄英疏:“犗,犍牛也。”《魏书·术艺传·晁崇》:“牛果大疫,舆驾所乘巨犗数百头亦同日毙于路侧。”
因此,该简文当重新释读如下:
牛一,黑(荦),犗,耳左剽,齿八岁,絜八□
简文明确说该牛“耳左剽”,可知所谓“剽”应是在耳朵上作标记,“左剽”即在左耳上作标记。大约正是因为“斩”“剽”都在耳部,是当时人们所习知的常识,所以在记录的时候常常省略“耳”字。据图版可知,《敦煌汉简》1166 简书写十分工整,当是非常正式和重要的文书,对于书体和内容皆应有严格的要求,不能随意省略,故而留下了“耳左剽”这一清晰完整的信息。
因此,简44“马牛误职(识)耳”之“耳”,应读如本字,指牛马的耳朵。意思是给牛马的耳朵作标记失误(而最有可能的失误就是弄错左、右)。上文已经说明,给牛马的耳朵作标记通常是采用剪割的方式,这意味着一旦实施,就无法更改。因此律文说:“马牛误职(识)耳,及物之不能相易者,赀官啬夫一盾。”故这条简文的译文应修改如下:
给牛马作标记弄错了耳朵,以及给器物作错了标记而不能更改的,罚该官府的啬夫一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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