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有如下两则资料:
[简一]
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论妻? 妻智(知)夫盗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盗;不智(知),为收。14
[简二]
夫盗三百钱,告妻,妻与共饮食之,可(何)以论妻? 非前谋殹(也),当为收;其前谋,同罪。夫盗二百钱,妻所匿百一十,可(何)以论妻? 妻智(知)夫15盗,以百一十为盗;弗智(知),为守臧(赃)。16对于上述简文中“为收”之“收”,整理者解释为“收藏”,其意相当于收赃。但从整段文义来看,这里的“收”应指“收帑”。即一人犯法,妻子连坐,没为官奴婢。《史记·商君列传》:“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司马贞《索隐》:“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贫者,则纠举而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桓宽《盐铁论·周秦》:“纣为炮烙之刑,而秦有收帑之法。”《汉书·文帝纪》“尽除收帑相坐律令”注引应劭曰:“秦法,一人有罪,并其室家,今除此律。”
根据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龙岗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中的有关资料可知,秦汉时期对盗窃罪的处罚是计赃论罪。根据《法律答问》和《龙岗秦简》,[31]秦代盗窃罪按照盗赃价值共分为以下几等: 赃值超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不满六百六十到二百二十钱,完为城旦舂;不满二百二十钱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不满百一十钱到二十二钱,赀二甲;不满二十二钱到一钱,赀一盾;不满一钱,赀徭三旬。汉初承袭了上述法律,只是将赀甲、盾,改为罚金。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简55-56:
盗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完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不55盈百一十钱到廿二钱,罚金四两。不盈廿二钱到一钱罚金一两。56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收律》简174-175 规定:“罪人完城旦、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其子有妻、夫,若为户、有爵,及年十七以上,若为人妻而弃、寡者,皆勿收。坐奸、略妻及伤其妻以收,毋收其妻。”据此可知,凡是罪人因罪被判处完城旦舂以上刑罚者,其妻子就会受到连坐,被没入官府充当官奴婢。《法律答问》简116“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亦是罪人被判“完为城旦”刑罚,妻子受到牵连被没入官府的例子。
[简一]“夫盗千钱”,赃值超过六百六十钱,按律应处以“黥为城旦”的刑罚,符合《收律》之连坐规定,妻子即使不知情,也会受到连坐而被没入官府为奴婢,此即简文所云“为收”。
[简二]“夫盗三百钱”,赃值超过二百二十钱,按律应处以“完为城旦”的刑罚,亦符合《收律》之连坐规定,妻子即使没有参与预谋,仍然会受到连坐而被没入官府为奴婢,此即简文所云“当为收”。而“夫盗二百钱”,赃值未满二百二十钱,按律应处以“耐为隶臣”的刑罚,妻子不会被收录没入官府。其行为被定性为“守赃”,相应的处罚应轻于“收”。整理者注释说这里的守赃数额较大,处罚应重于一般的收赃。从文义来看,这一解释不够准确。从赃值数额来看,百一十钱远低于[简一]中的“三百”。因此,如果把[简一]中的藏匿“三百钱”释作一般的收赃,而将此处藏匿的百一十钱视作罪行更为严重的守赃,于义难通。
秦汉简牍资料中亦见“为收”的用例,比如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116:(www.xing528.com)
“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子小未可别,令从母为收。”·可(何)谓“从母为收”? 人固买(卖),子小不可别,弗买(卖)子母谓殹(也)。
又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简38:
贼杀伤父母,牧杀父母,欧〈殴〉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为收者,皆锢,令毋得以爵偿、免除及赎。
这些因连坐被收系没入官府的犯罪者家属,称为“收人”。“收人”通常充当官奴隶,其地位和性质与“隶臣妾”相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金布律》中有一枚错简上误抄的律文云:“诸收人,皆入以为隶臣妾”。“收人”和“隶臣妾”二者在律令中往往并举,比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如下律文:
有罪当耐,其法不名耐者,庶人以上耐为司寇,司寇耐为隶臣妾。隶臣妾及收人有耐罪,(系)城旦舂六岁。(系)日未备而复有耐罪,完为城旦舂。城旦舂有罪耐以上,黥之。其有赎罪以下,及老小不当刑、刑尽者,皆笞百。城旦刑尽而盗臧(赃)百一十钱以上,若贼伤人及杀人,而先自告也,皆弃市。《具律》90-92
隶臣妾、收人亡,盈卒岁,(系)城旦舂六岁;不盈卒岁,(系)三岁。自出殹(也),笞百。其去(系)三岁亡,(系)六岁;去(系)六岁亡,完为城旦舂。《亡律》165
诸舍亡人及罪人亡者,不智(知)其亡,盈五日以上,所舍罪当黥赎耐;完城旦舂以下到耐罪,及亡收、隶臣妾、奴婢及亡盈十二月以上,赎耐。《亡律》170-171
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级。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许之。捕一人,免除死罪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二人,隶臣妾、收人、司空三人以为庶人。其当刑未报者,勿刑。有(又)复告者一人身,毋有所与。诇告吏,吏捕得之,赏如律。《钱律》204-205
根据上述资料可知,收人和隶臣妾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两者的区别在于其来源和身份不同,隶臣妾是指因本人犯罪被判刑者,收人则是指因连坐而被没入官府的犯罪者家属,其本人并无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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