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74 有如下内容:
人奴妾治(笞)子,子以死,黥颜頯,畀主。│相与斫(斗),交伤,皆论不殹? 交论。
简文中的“死”一词,整理者注释说:,读为枯,《淮南子·原道》注:“犹病也。”在译文中则将“死”理解为“患病而死”。未安。
据图版,“”字原为上下结构,隶定为“”更准确,当读作“辜”,“死”即“辜死”,意思是在保辜期限内死亡。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中有关于“辜死”的法律条文,如简39 与简48:
父母殴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殴笞辜死,令赎死。
诸吏以县官事笞城旦舂、鬼薪白粲,以辜死,令赎死。
这两条律文均涉及因殴笞致人“辜死”的情形,与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人奴妾笞子,子以死”一脉相承。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简24 中还有一条律文规定:
斗伤人,而以伤辜二旬中死,为杀人。
其中“以伤辜二旬中死”,正是对“辜死”的具体阐释之一。《急就篇》卷四:“疻痏保辜謕呼号。”颜师古注曰:“保辜者,各随其状轻重,令殴者以日数保之,限内致死,则坐重辜也。”唐律中有关于保辜制度的详细规定,《唐律疏议·斗讼》“保辜”云:(www.xing528.com)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殴、伤不相须。余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
唐律中关于“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的规定,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中“斗伤人,而以伤辜二旬中死,为杀人”的规定一脉相承。汉代也有涉及保辜法的实例,《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记载:“昌武靖信侯单德,元朔三年,坐贼伤人二旬内死,弃市。”单德因伤人致其在二十日内死亡,按杀人论罪,被处以弃市死刑。这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中的规定相一致。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简49-50 有一则案例也涉及“辜死”:
·汉中守谳: 公大夫昌苔(笞)奴相如,以辜死,先自告。相如故民,当免作少府,昌与相49如约,弗免,已狱治不当为昌错告不孝,疑罪。廷报: 错告,当治。50
因此,前引《法律答问》简74 文当改读如下:
人奴妾治(笞)子,子以(辜)死,黥颜頯,畀主。│相与斫(斗),交伤,皆论不殹? 交论。
译文亦当相应修改如下:
私家奴婢笞打自己之子,子因此在保辜期限内死亡,应在额上和颧部刺墨,然后交还主人。
互相斗殴,双方都受了伤,是否都要论处? 都应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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