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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研究:失以纵、不直论律令的修订和传达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6]“失以纵、不直论”,如有错失按“纵”和“不直”罪论处。[27]意即质日主人在此年二月分别于八日和二十九日先后两次收到上级机构传达的“失以纵、不直论令”。根据这一记录似乎可以推测: 秦始皇三十四年初可能对“失以纵、不直论”律令有过修订,新法令出台之后,则迅即向各级机构传达公布。恰好与简文“卅四年质日”所系“失以纵、不直论令到”相符。勿令缪,失以纵、不直论,有令(正)列削削(背)8-70+8-1913

秦律研究:失以纵、不直论律令的修订和传达

里耶秦简中有一枚残简,涉及一则法律术语。《里耶秦简校释(第一卷)》(简称《校释》)经过残片缀合之后,释读如下:

[简一]

□□□□□ □□□□□……

勿令缪失,以纵、不直论,有令(正)

列削削(背)8-70+8-1913

正面第二行文字的读法不够准确,“失”字当属下,读作:“勿令缪,失以纵、不直论,有令。”这句话虽然不完整,不能知其详,但“勿令缪”和“失以纵、不直论”的意思清楚,且分别都可找到用例。

“勿令缪”,即不要出差错。“缪”,同谬,即差错之意。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简70-71 云:“官相输者,以书告其出计之年,受者以入计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输,计其输所远近,不能逮其输所之计,□□□□□□□移计其后年,计毋相缪。工献输官者,皆深以其年计之。”汉简文书中常见“毋令缪”一语。如《居延新简》E.P.T65:23A:“新始建国地皇上戊三年五月丙辰朔乙巳,裨将军辅平居成尉伋、丞谓城仓: 间田延水甲沟三十井殄北卒未得……付受相与校计,同月出入,毋令缪,如律令。”E.P.F22: 462A:“建武四年□□壬子朔壬申,守张掖旷丞崇谓城仓: 居延甲渠卅井殄北言,吏当食者先得三月食,调给有书,为调如牒,书到,付受与校计,同月出入,毋令缪,如律令。”[26]

“失以纵、不直论”,如有错失按“纵”和“不直”罪论处。“纵”和“不直”皆为秦汉法律中的罪名。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简92:“论狱【何谓】‘不直’? 可(何)谓‘纵囚’? 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当论而端弗论,及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简93:“鞠(鞫)狱故纵、不直,及诊、报、辟故弗穷审者,死罪,斩左止(趾)为城旦,它各以其罪论之。”

先前公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有一类自题为“质日”,这类简以往称为历谱或者历表,现在根据各地所出秦汉简牍可知,其原本的名称应为简牍自题的“历日”“质日”或“日”等。其性质应系朝廷颁行全国的历日正朔,以供人们查阅当年的具体月日干支,作为行事宜忌的指南。但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人们也将其用于简要记事。通常是在相应的月日干支之下,记录当日的重要活动或者重大事件,带有现今日记或者备忘录的特点。根据这些记事,大致可以推知其人的身份和基本活动。从岳麓书院藏秦简“卅四年质日”来看,质日主人可能是一位地方官吏,所记重要事项除了“归休”“视事”“居右史”和出行等之外,还有两处与律令有关的记事: 即在二月甲辰之下记有“失以纵、不直论令到”,二月乙丑之下记有“失纵、不直论令到”。[27]意即质日主人在此年二月分别于八日和二十九日先后两次收到上级机构传达的“失以纵、不直论令”。根据这一记录似乎可以推测: 秦始皇三十四年初可能对“失以纵、不直论”律令有过修订,新法令出台之后,则迅即向各级机构传达公布。《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三十四年,適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南越地。”《史记·六国年表》作“三十四年,適治狱不直者筑长城”。恰好与简文“卅四年质日”所系“失以纵、不直论令到”相符。这里的“失以纵、不直论令”“失纵、不直论令”,与里耶牍文中“失以纵、不直论,有令”,亦正相呼应。

里耶秦简一则文书中也涉及纵、不直的律令规定和运用实例,《校释》缀合释读如下:(www.xing528.com)

[简二]

卂(讯)敬: 令曰: 诸有吏治已决而更治者,其罪节(即)重若益轻,吏前治者皆当以纵、不直论。今甾等当赎耐,是即敬等纵弗论殹。何故不以纵论?8-1832+8-1418+8-1133+8-1132 正

赎8-1832+8-1418+8-1133+8-1132 背[简三]

甾等非故纵弗论殹,它如劾。8-1107

《校释》已经指出,[简二]和[简三]意思关联,但中间有缺环,不能直接编联。不过文书大意仍可明了: 治狱之吏敬等先前审理甾等的案件,判决其无罪。有人告劾敬等故意轻判甾等,犯了“纵”罪。但相关机构并没有按“纵”罪处罚敬等。后有司覆审甾等的案件,认为甾等当赎耐,敬等的确犯了“纵”罪,因此发文诘问相关机构为何不以“纵”罪处罚敬等。相关机构调查认为敬等在处理甾等的案件中并没有“故纵弗论”的行为。

[简二]中引用了有关“纵、不直”的令文:“诸有吏治已决而更治者,其罪节(即)重若益轻,吏前治者皆当以纵、不直论。”该令文与前引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关于“不直”和“纵囚”的界定相比,似乎更为严苛。《法律答问》中的界定是针对“端为”即主观故意而言,而[简二]所引令文,则不论故意或过误,只要在治狱量刑中出现轻重之失,均按“纵”和“不直”罪论处。这与[简一]中“失以纵、不直论”的精神是相一致的,只要出现错失,不论故误,均按“纵、不直”论处。

因此,[简一]当改读如下:

□□□□□ □□□□□……

勿令缪,失以纵、不直论,有令(正)列削削(背)8-70+8-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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