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12 月,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入藏了一批珍贵的秦简,经揭取共有编号2100 个,其中比较完整的简有1300 余枚。2008 年8 月,香港一位收藏家将其所购藏的少量秦简共76 个编号(比较完整的有30 余枚)无偿地捐赠给了岳麓书院。因此,岳麓书院藏秦简一共有2176 个编号。岳麓秦简绝大部分是竹简,只有少量木简。比较完整的简的长度有大约30 厘米、27 厘米、25 厘米三种,宽5 ~8 毫米。经初步整理,岳麓秦简的主要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七大类: 一是《质日》;二是《为吏治官及黔首》;三是《占梦书》;四是《数》书;五是《奏谳书》;六是《秦律杂抄》;七是《秦令杂抄》。其中“质日”“为吏治官及黔首”“数”书三种是简背上原有的标题,其余四种为整理者所拟。[19]2010 年,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公布了《质日》《为吏治官及黔首》《占梦书》三种文献的图版、释文及注释。2011 年,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公布了《数》书的图版、释文及注释。2013 年,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20]公布了岳麓秦简中的司法文书。
《岳麓书院藏秦简(叁)》共收简252 枚,主要内容是秦王政时代的司法文书。依据原书标题“为狱状”命名为《为狱等状四种》。从材质、书体等方面可分为四类。第一类136 枚简,共7 个案例,为奏谳文书;第二类73 枚简,内容分别为县级长官为破案有功者书写的推荐书及郡府命令县审理经郡复审的乞鞫案件;第三、四类共27 枚简,各含一个案例。它们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继承关系。[21]
除了司法文书外,其余的法律文献皆为秦代法律条文,部分秦律令已由整理小组整理完毕,2015 年由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名“岳麓书院藏秦简(肆)”。[22]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共收录竹简391 枚,内容皆为秦代的法律条文,其中既有秦律,也有秦令,还有具体事项类的决事比。整理者根据竹简的编绳、长度、简背划线、反印文等信息和简文内容、字体特征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将本卷简文分为三大组:
第一组共计105 枚,简长29 ~30 厘米,有三道编痕,简背大多有划线或反印文,其中1991 号简背有“亡律”二字的篇题,因此可以确定该组简文应是有关“亡律”内容的卷册。汉初《二年律令》中有《亡律》,但不见于睡虎地秦简和其他秦简之中。岳麓秦简《亡律》的发现彻底打消了秦代是否存在《亡律》的疑虑,并为秦汉《亡律》的比较研究提供了可能。
第二组共计178 枚,简长27.5 厘米,有两道编痕,无篇题,简背有划痕者较少,但多有反印文。整理者根据反印文的关系来确定简文的大致位置,同时参考有限的简背划线和简牍揭取时的前后位置关系,结合简文内容的分析解读,基本复原了该卷册的编联。本组简的内容均为秦律,共收录篇名明确的律19 种,分别为《田律》《金布律》《尉卒律》《(徭)律》《傅律》《仓律》《司空律》《内史杂律》《奔敬(警)律》《戍律》《行书律》《置吏律》《贼律》《具律》《狱校律》《兴律》《杂律》《关市律》《索律》。这些律文多见于睡虎地秦简,但也有不少是第一次发现的秦律。
第三组共计108 枚,简长27.5 厘米,有两道编痕。这组简的书体特征比较明显,其线条方劲,字体扁平,风格平实厚重,是岳麓秦简中最接近睡虎地秦简书体的一种。这组简中多次出现一枚简上书手不同的现象,以及同一条律令中不同书体并存的现象,反映出简文抄写过程中的复杂情况。同时,本组简的简背划痕的编联多与简文的属读不对应,故整理者主要根据简文内容和可参考的简背反印文、划痕信息,尝试将内容相关的简文分别隶属于各自的令名之下。根据多次出现的令名简,可以确认这组简是有关“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的卷册。其内容大多与“内史”有关,除了“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和“廷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之外,“内史户曹令”“内史律”等,都与“内史”有关。[23]
竹简的形制至少可分为长短两种,长的一种约30 厘米,两道编绳,很多简文上还可看到编绳的残痕。律文的书写格式,多是先在简端打墨点,然后再抄录某某律曰,如:
·关市律曰: 县官有卖买也,必令令史监,不从令者,赀一甲。1265
·内史杂律曰: 黔首室、侍舍有与廥、仓库、实官补属者绝之,毋下六丈……1266
有些律文可与睡虎地秦简中的秦律条文互为校补。如《田律》中有一条律文曰:
田律曰: 黔首居田舍者,毋敢酤酒,有不从令者迁之。田啬夫、工吏、吏部弗得,赀二甲。0993
这条律文对“酤酒”者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规定十分具体。而与之相关的律文,在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中则抄写有别:“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律文中只说明“有不从令者有罪”,而没有具体的处罚内容。因此,两者不仅可以互校,而且可以互相补充。
岳麓秦简所见秦令的抄写有几种不同的形制,第一种是单独抄写令名者,其简端有墨丁,令名后面还有干支编序,如:
·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甲0355(www.xing528.com)
·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乙0690
此类“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简比较完整的有8 枚(或还有残缺者),按古代文书的抄写体例,这种有墨丁者都应该是令的篇名。与此类简的抄写形制相同的还有“郡卒令”“谒令”“食官共令”等。
第二种是在抄写完一条令文之后,在末尾标注令名,然后再用干支和数字一起编号,如:
·内史仓曹令甲卅1921
·内史旁金布令乙四1768
根据这类干支和数字编号可知当时秦令的数量之多。
第三种是在摘抄令文条款之后,没有注明令名,而仅记编号,如:
官府及券书它不可封闭者,财,令人谨守卫,须其官自请报,到,乃以从事。·十八1104
第四种是在抄写完令文后,仅录“廷”“廷卒”和干支或数字编号,如:
律·谨布令,令黔首明智(知)。·廷一1087
□官官所治,它官狱者治之。·廷卒甲二1617
这里的“廷”“廷卒”当都是“廷卒令”的省写。
经初步清理,这批秦简中出现的令名有: 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内史官共令、内史仓曹令、内史户曹令、内史旁金布令、四谒者令、四司空共令、四司空卒令、安□居室居室共令、□□□又它祠令、辞式令、尉郡卒令、郡卒令、廷卒令、卒令、县官田令、食官共令、给共令、赎令、迁吏令、捕盗贼令、挟兵令、稗官令等。这些秦令名称和内容在秦简和秦代文献中,大多是第一次见到,这无疑给我们进一步研究秦代律令乃至秦代法制史提供了崭新的材料。[24]最近经过重新清理与释读,整理者认为岳麓秦简中的秦令令名至少应该分两类表述。第一类是篇名: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廷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内史官共令,安台居室、居室共令,食官共令,给共令,四司空共令,四司空令,四谒者令,尉郡卒令。第二类是单一令名: 内史仓曹令,内史户曹令,内史旁金布令,祠令,辞式令,郡卒令,廷令,廷卒令,卒令,县官田令,迁吏令,捕盗贼令,史学童诈不入诫令,迁吏归吏群除令,新黔首挟兵令,稗官令。[25]
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有关秦代律令的简文,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中国史研究》2009 年第3 期刊载了有关岳麓书院藏秦简整理与研究的系列文章,涉及律令研究的有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行书律令初论》,肖永明《读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札记》,于振波《秦律令中的“新黔首”与“新地吏”》。又陈伟《岳麓书院秦简考校》(《考古》2009 年第10 期),陈松长《睡虎地秦简“关市律”辨正》(《史学集刊》2010 年第4 期),曹旅宁《岳麓书院新藏秦简丛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 年第6 期),陶安《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概述》(《文物》2013 年第3 期),水间大辅《岳麓书院藏秦简“尸等捕盗疑购”案所见逮捕群盗的奖赏规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4 年第3 期),陈伟《岳麓书院秦简〈徭律〉的几个问题》(《文物》2014 年第4 期),黄杰《〈岳麓书院藏秦简(叁)〉释文注释商补》(《简帛》第10 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 年版),周海锋《岳麓书院藏秦简〈田律〉研究》(《简帛》第11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 年版),胡平生《岳麓秦简(叁)〈为狱等状四种〉题名献疑》、朱红林《读〈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札记〉》、张伯元《岳麓秦简(三)字词考释三则》、欧扬《岳麓秦简所见秦比行事初探》、周海锋《岳麓秦简〈尉卒律〉研究》、陈絜《岳麓简“识劫案”与战国家庭组织中的依附民》(以上皆见《出土文献研究》第14 辑,中西书局2015 年版),周海锋《岳麓书院藏秦简〈亡律〉研究》(《简帛研究二〇一六(春夏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欧扬《岳麓秦简〈亡律〉“亡不仁邑里、官者”条探析》(《简帛研究二〇一六(春夏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李力《秦汉简〈关市律〉、〈金布律〉解读之若干问题辨析》(《出土文献研究》第15 辑,中西书局2016 年版)等,皆是先行研究论著。此外还有不少讨论见诸网络,比如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网站简帛网上即刊发了陈伟《岳麓书院秦简行书律令校读》、赵宠亮《岳麓书院秦简行书律令释读补正》、鲁家亮《读岳麓书院秦简行书律令札记》、曹旅宁《岳麓秦简〈挟兵令〉考》《岳麓秦简中的〈戍律〉及〈捕盗贼令〉条文》、何有祖《岳麓书院藏秦简〈奏谳书〉1650 号简略考》、彭浩《两条有关秦代黄金与铜钱换算的资料》等论文;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刊发了郭永秉《岳麓秦简“奔敬律”补例》等论文。其内容既包括对简文的解读辨析,也包括对秦代相关律令及法律制度的考究,相信随着岳麓书院藏秦代律令简的全部公布,相关研究和讨论会进一步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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