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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1980年四川青川县郝家坪秦墓出土秦律2枚木牍简介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79 年至1980 年,四川省博物馆和青川县文化馆在四川省青川县郝家坪发掘了50 号战国秦墓,出土木牍2 枚。封高四尺,大称其高。(背面)[7]《文物》1982 年第1 期刊载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四川青川县战国秦墓发掘简报》一文,简略介绍了青川郝家坪战国秦墓的发掘及出土木牍情况。《文物》同期刊载于豪亮《释青川秦墓木牍》、李昭和《青川出土木牍文字简考》二文,对木牍的内容作了研究。

1979-1980年四川青川县郝家坪秦墓出土秦律2枚木牍简介

1979 年至1980 年,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在四川省青川县郝家坪发掘了50 号战国秦墓,出土木牍2 枚。其中16 号木牍字迹清晰,正面为秦王颁布的《为田律》命书,是关于田亩制度的命令,背面记载不除道日干支。17 号木牍字迹漫漶,难以辨认。秦并天下后才称“命”为“制诏”,而简文尚称“命”,又秦王称“王”不称“皇帝”,不讳“正”字,知其年代为秦统一六国之前。木牍释文如下:

二年十一月己酉朔二日,王命丞相戊(茂)、内史匽氏臂更修为《田律》: 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捋(埒),正强(疆)畔,及发千(阡)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陂)隄,利津隧鲜草,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章手。(正面)

四年十二月不除道者: □二日,□九日,□一日,□一日,□一日,丹一日,章一日,辰一日。

凡□田□□……

章手。(背面)[7](www.xing528.com)

文物》1982 年第1 期刊载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四川青川县战国秦墓发掘简报》一文,简略介绍了青川郝家坪战国秦墓的发掘及出土木牍情况。《文物》同期刊载于豪亮《释青川秦墓木牍》、李昭和《青川出土木牍文字简考》二文,对木牍的内容作了研究。

自面世以来,该木牍的性质及部分牍文的解读即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讨论。李学勤认为“更修为田律”,应读作“更修《为田律》”,“修”是动词,“为田律”是律名,“为”的意思是作、治,“为田”的意思是制田。《为田律》是关于农田规划的法律,与云梦秦简《田律》有所区别。[8]罗开玉认为,《为田律》是秦政府在秦律的基础上,针对巴蜀地区,特别是针对巴蜀新移民“更修”的。[9]关于为田律木牍中“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一句的解释,有多种意见。于豪亮认为,这是秦自商鞅变法后,改井田制的一亩百步为二百四十步,每亩宽八步,在八步的两端各起一条畛,这两条畛是平行的。因为是二百四十步为一亩,田宽八步,则一亩长度应为三十步。但由于不是每块田都长三十步,也许不足三十步,这样的田,仍然要筑畛,即是一块田,仅是广一步,只要是袤八步,也要筑畛。所以律文说“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10]。杨宽认为,“畛”是指一亩田两端的小道,所以说“亩二畛”。“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是说畛宽一步,长八步。“陌道”是一亩田旁边的道路,也就是亩与亩之间的道路,与畛垂直相交,使亩成为一块长方形的田。畛的长度就是亩的宽度,陌道的长度就是亩的长度。既然规定畛的长度是八步,亩的宽度就是八步。当时以二百四十步为亩,亩的宽度为八步,亩的长度该是三十步,陌道的长度也是三十步。[11]李学勤认为,畛是起分界作用的小道,但也有其特殊的意义。这句话是包括畸零的农田而言。“耕田只要宽一步,长八步的面积,也就是亩的三十分之一,就应修造名为畛的小道,作为与其他耕田区分的地界。”“亩二畛,一陌道”,畛是亩与亩之间的田埂,作为小道通向亩端的陌道。[12]胡澱成认为,“则”为度量的标准器,但“则”究竟多长,是否为十步,仍无确证。“畛”指垄亩而非田间小道。“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是说田宽一步,长八则为一畛。“亩二畛”是说一亩田分为二畛。据银雀山汉墓竹简孙子兵法》佚篇《吴问》,范氏、中行氏以八十步为畹,百六十步为畛;韩、魏以百步为畹,二百步为畛;赵氏以百二十步为畹,二百四十步为畛,都是一畛二畹,这正与一亩二畛一样。与赵制更是完全相同。商鞅变法,制定新的田制,盖是依照赵氏的。[13]胡平生根据阜阳汉简“卅步为则”的记载,指出“为田律”中的“则”为量词,“八则”即二百四十步。[14]金光认为“畛”非道路,乃为畛域,是具有固定规格形状的田面区划名称。战国时在田间布置规划上通行着把一亩分作二区的耕作制度,即在长亩中间横向辟路分为二畛。[15]罗开玉指出,《为田律》的律文中既有“畛”,也有“陌道”“阡道”,并把它们作了明显区分,可见它有别于陌道或阡道。如果把“畛”作为田区或面积单位,那么一畛八则已有二百四十步,与秦制明显不合;又《为田律》中本有“亩”“顷”这些面积单位,也不可能在同一律文中用“畛”来重复;秦自商鞅变法时便统一了度量衡,“畛”也不会是局部地区使用的面积单位。因此,这里的畛应是田沟边之埂。[16]祝中熹认为“畛”应理解为田域,“为畛”即是修治田畦。“广一步,袤八则”,说的就是一个长亩,“亩二畛”即在此长亩中修治两片畛畦。[17]

由此可见,青川秦代木牍虽然文字数量不多,但对部分牍文的释读理解和诸如田亩制度、土地制度、区域政策等相关制度问题,学界还未能达成一致的认识,尚需进一步探讨。

2014 年12 月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由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湖北省博物馆、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合编、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其中第二卷《郝家坪秦墓木牍》,在充分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郝家坪秦墓木牍进行了系统的再整理与研究,刊布了更为清晰完整的图版(包括原大图版和放大图版)、更加准确完备的释文,并对简文作了详实的集注。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该版本依据红外照片,不仅全面校订了16 号木牍释文,而且辨识出了17 号木牍上原来无法识别的很多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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