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未来的改革中,应当以社会支持主体多元化为方向,具体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政府要发挥在社会支持体系中的主导作用
在社会支持体系中,政府组织的支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社会支持主体的政府,一是应当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政策支持。政府应给予承担矫正任务的社区矫正机构政策上的支持以及适当的倾斜,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从而弥补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力量薄弱的缺陷。通过社会力量的参与和补充,提高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效果。二是提供物质支持。在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中,保外就医的占比较大,而这类人员往往因为家庭经济条件较差而得不到很好的治疗。同时,社区矫正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都需要政府给予经费上的支持。三是政府要充分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政府应当积极发挥整合社会资源的优势,协调相关部门,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力量,积极参与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帮教工作,帮助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二)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社会支持的补充作用
社会团体支持是由非政府团体或组织主导的,这里主要是指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居住地社区等群团组织,利用群团组织特殊的组织优势为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提供多方面的帮扶支持。一是罪犯居住地的社区要积极提供多种帮扶支持。除社区矫正机构等司法行政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教育矫正外,还要利用罪犯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开展帮教工作。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要经常与社区的居民接触,使社区居民能够对其进行接纳,让其参与社区的活动,并提供一些必要的帮助。让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能够感受到来自大家的关心,从而树立对未来生活的信心,进而进行积极的自我改造。二是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心理咨询机构及福利机构的支持作用。通过社会自愿提供和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为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心理宣泄和疏导等方面的服务,使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减轻心理压力。同时,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和工作岗位等。通过多方参与形成矫正合力,从而提高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效果。
(三)个体要充分发挥社会支持的促进作用
个体支持是由以血缘关系、业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以及人道主义为基础的个人支持组成的综合性社会支持体系。[32]个体支持主要是来自家庭成员的支持和社区志愿者的支持。广义上的志愿者是指公民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社会资源,在不以获取物质报酬为目的的前提下,自愿帮助他人解决困难的人。[33]这里主要是指与社区矫正相关的社区矫正志愿者。
1990年,联合国大会第45/110号决议通过的《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8条表明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鼓励一般公众向提倡采用非拘禁措施的自愿组织提供支持。[34]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为社区矫正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帮扶工作提供了依据,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35]由此可见,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我国社区矫正社会支持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区矫正志愿服务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一定发展,但在社区矫正中,还存在志愿者活动的参与人数少、基础薄弱,没有形成应有的规模和社会效应;志愿者的整体素质和意识有待提高;志愿者职责不明确,行政主导力度过大等问题。[36]因此,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志愿者的长效机制。在政府主导下,通过与团委、妇联等相关单位以及学校、志愿者社团、家庭等社会力量的联系,共同开展帮教矫正工作。[37]形成完善的个体社会支持体系,提高矫正的质量和效果。从而,充分发挥个体在社会支持体系中的促进作用。
【注释】
[1]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2]参见刘锐:“从‘有法可依’走向‘法律可依’”,载《学习时报》2013年6月10日,第5版。
[3]参见谢素芳:“立法监督利剑出鞘”,http://www.npc.gov.cn/zgrdw/npc/zgrdzz/2015-04/30/content_1935325.htm.
[4]参见司法部:“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全面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载http://www.mps.gov.cn/n2254098/n4904352/c5435600/content.html.
[5]参见王晓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载http://money.163.com/16/0927/19/C209J6Q2002580S6.html.
[6]参见曹昆、杨成:“郭声琨:进一步规范执法标准 强化执法全程监管”,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6/0601/c1001-28401723.html.
[7]参见“实现执法行为标准化 执法流程信息化”,http://news.21csp.com.cn/c3/201605/113 49293.html.
[8]参见“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年第4期。
[9]参见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全国社区矫正信息化联网试点工作积极推进”,载《人民调解》2016年第6期。
[10]参见司法部:“青海启动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建设”,http://www.moj.gov.cn/sqjzbgs/content/2016-08/02/content_6744669.htm?node=30092.
[11]参见邢春梅:“全国社区矫正信息化联网试点工作积极推进”,载http://www.moj.gov.cn/sqjzbgs/content/2016-04/08/content_6567509.htm?node=30092.
[12]参见周斌:“深入推进司法行政改革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载http://www.legaldaily.com.cn/zt/content/2017-03/06/content_7039466.htm?node=85922.
[13]参见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编:《社区矫正研究论文集》,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页。
[14]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关于审判管理改革的认识与探索——以江苏法院审判管理改革实践为蓝本”,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10期。(www.xing528.com)
[15]参见王松苗、王丽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风雨变迁”,载《检察日报》2009年10月12日,第5版。
[16]参见王晋:“以刑事诉讼规则为指导推进案件管理工作”,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17]参见杨永浩:“全国首家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挂牌成立”,载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11/id/2357742.shtml.
[18]参见曹逸群:“全省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受案立案制度和刑事案件‘两统一’机制改革”,载http://www.ncnews.com.cn/xwzx/gdxw/201612/t20161225_473892.html.
[19]参见王晋:“以刑事诉讼规则为指导推进案件管理工作”,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20]参见[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矫正导论》,孙晓雳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2页。
[21]参见刘强:“对《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载http://mt.sohu.com/20161222/n476645740.shtml.
[22]参见李豪、蔡长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提升社区矫正立法质量”,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6-12/29/content_6937141.htm?node=20908.
[23]参见高一飞、汪友海:“社区矫正法应明确执法人员地位与职权”,载《检察日报》2017年2月6日,第3版。
[24]参见傅达林:“公安执法,以专业化促规范化”,载《人民日报》2016年5月23日,第5版。
[25]参见周斌:“提升公安执法公信力维护群众权益”,http://finance.sina.com.cn/sf/news/2016-05-30/092831577.html?from=wap.
[26]参见柳玉祥:“积极构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载《人民日报》2016年10月19日,第19版。
[27]参见汪明亮:“以一种积极的刑事政策预防弱势群体犯罪——基于西方社会支持理论的分析”,载《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28]参见张桂霞:“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29]参见连春亮:“社区矫正的社会支持系统及其作用”,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30]参见张桂霞:“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31]参见柳玉祥:“积极构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载《人民日报》2016年10月19日,第19版。
[32]参见汪明亮:“以一种积极的刑事政策预防弱势群体犯罪——基于西方社会支持理论的分析”,载《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33]参见纪天田、苏立宁:“我国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载《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
[34]参见叶慧娟:“志愿者:社区矫正制度功能实现的重要补足”,载《兰州学刊》2013年第11期。
[35]参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
[36]参见叶慧娟:“志愿者:社区矫正制度功能实现的重要补足”,载《兰州学刊》2013年第11期。
[37]参见陈绍斌:《涉罪流动人员取保候审实务》,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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