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解立法部门化现象
在我国立法实践中,立法部门化现象较为突出。在改革开放初期,部门主导立法有一定的优势。但问题在于部门主导立法,比较容易站在本部门的角度,从部门的利益出发来考虑如何立法,造成各个法律或法规之间存在很多冲突的地方。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但实施必须要以统一化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否则,在司法实践中,就会使执行部门无所适从。从而,影响法律实施的效果。
因此,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各司法机关要树立统一协调的观点,避免制定的法规带有强烈的部门化色彩,尤其是涉及各系统相关联的法律条款时,应当注重协调统一,比如对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条件和保外就医疾病的认定标准等基本方面要进行统一。不能出现各个部门出台的法规相互矛盾或相互冲突的现象。否则,将会给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带来一定的障碍。
(二)加强立法监督
在立法过程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间相互“打架”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因此,加强立法监督是法律法规统一化的现实需要。(www.xing528.com)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人大对立法监督采用的主要方式,也是保证宪法有效实施、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3]2005年,我国修订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对法规备案审查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各个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向人大进行备案并接受审查。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加强对立法的监督,既可以促进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同时也有利于防范公权力被滥用。
(三)提供统一规范的法律依据
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改革完善中,应对涉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统一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刑法》、《监狱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以及即将出台的《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之间要统一,避免法律法规之间产生冲突,实现暂予监外执行法律法规统一化,解决立法之间相互矛盾的问题。从而为暂予监外执行的有效实施提供统一准确的法律依据,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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