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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检察监督办案化模式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长期以来,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业务采取“办事模式”,与公诉、反贪等业务相比,缺乏程序性和规范性。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检察监督应当从“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检察监督的办事模式的最大问题在于缺乏程序性,导致监督活动随意性大、监督虚化和公信力弱化。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要实现办案化,就要建立健全检察监督案件办理的制度体系。

建立检察监督办案化模式的研究成果

长期以来,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业务采取“办事模式”,与公诉、反贪等业务相比,缺乏程序性和规范性。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检察监督应当从“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

(一)检察监督办案化的内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具有监督职能。刑事执行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应当实现“办事程序办案化”,即由“办事为主”向“办案为主”转变。[17]

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监所的检察业务除了直接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外,大多是以日常事务性工作对待。执法监督办事处理的方式也相对比较简单,一般都是采用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进行监督。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将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由原来的事后监督改为同步监督,同时还赋予了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要求必须要将检察监督作为案件来办理和管理。从本质上来讲,监督就是办案,办案本身也是刑事执行监督的基本方式和加强监督的有效手段。

检察监督的办事模式的最大问题在于缺乏程序性,导致监督活动随意性大、监督虚化和公信力弱化。[18]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监所检察“四个办法”,对监所检察的内容、方法等进行了明确,但重点是强调检察机关在检察监督中,监督活动记录的规范性。而对如何调查处理违法情况,包括如何进行调查取证等方面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检察监督的效果弱化,其原因在于没有实行检察监督模式办案化,仍然沿用传统的监督方式,即采用办事化的模式进行检察监督。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规定》,要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建立和完善违法行为调查制度,赋予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调查权和审查权。概括来讲,检察监督模式办案化的要求就是要建立刑事执行检察案件办理的规章制度,将刑事执行检察案件纳入全国统一的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办案标准化和管理流程化。(www.xing528.com)

(二)检察监督办案化的主要措施

1.建立和完善检察监督案件办理制度。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要实现办案化,就要建立健全检察监督案件办理的制度体系。通过建立检察监督案件办理制度,统一规定案件的范围、办理的时限、办案的流程和案件的审批权限等,从案件的发现、受理、立案和处理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对相关责任进行明确。

同时,要对办案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法律文书进行统一,实现检察监督办案标准化和管理流程化。通过建立和完善刑事执法监督办案程序,解决办事主体和程序不清、责任不明和办事效率较低等问题。从而,使执法监督人员按照规范的办案程序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不断增强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的监督效果。

2.建立统一规范的办案程序。检察监督模式办案化,需要按照案件办理的流程进行设计,具体包括案件范围的选择和办案流程的设计两个方面。检察监督的办案化可以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进行,先将刑罚执行变更的案件(如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罪犯在刑罚执行中发生死亡事故的独立调查案件等重点案件纳入办案化的范围。同时,还要明确办案化的流程。检察监督办案化的程序应当包括:案件的发现、受理和立案,即要明确案件的启动标准和立案流程;调查和审查程序,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对案件进行审查;处理程序,按照检察监督的权限和规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结案程序,按照案件结案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结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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