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强化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效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
(一)健全联合考察机制
建立和完善联合考察机制需要多部门相互配合,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况,并集中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全面和更有效地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及时掌握、问题及时发现和及时进行处理。据笔者在C市S区的调研了解到,该区推行了每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一般由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召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和监狱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在会上,有关负责人通报本月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各部门提出需要相互配合以及解决的问题,通过会议的形式加强各机关之间的协同配合。检察机关可以借此全面了解和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也更有利于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对会议中提到的特殊情况进行重点调查和研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既要与暂予监外执行人员面对面交流询问情况,也要与执行人员或医生交流了解情况。对于复杂问题应共同研究,找到解决的办法,然后采取措施。(www.xing528.com)
(二)健全交接回执制度
交接回执是证明上一机关已妥善完成任务,将被执行人交给下一个执行机关的重要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将罪犯移交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时,应给予执行机关相应的执行决定书,执行机关收到执行决定书后应检查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是否到刑罚执行机关办理手续,经工作人员出具证明文件后,将交接回执送达法院、检察院和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所以备审查。对于尚未交付执行的罪犯,可由保证人或近亲属将其送交至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报到,社区矫正机构接收后应将相关情况进行记录,然后出具相关证明文件送达法院、检察院和相关机关。
交接回执制度有利于各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并且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已经完成应尽的职责,从而有效防止工作中的相互推诿,这也便于检察机关监督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情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