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级人民检察院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备案审查材料后,应在10日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通知后,应严格按照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执行,并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以内,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上级人民检察院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备案审查材料后,应在10日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或高级人民检察院在对原县处级及以上的领导干部进行备案审查时,若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就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原决定或批准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原决定机关收到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后,应当进行重新审核和纠正。
(二)对暂予监外执行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或高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原厅局级或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备案材料时,如果发现存在疑点或者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通知后,应严格按照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执行,并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以内,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www.xing528.com)
(三)对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明显偏高的情形的处理
为了加强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管理,高级人民检察院要将本年度职务犯罪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数量和比例进行统计,与监狱管理局和公安机关核实后,将数据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通过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如果发现其比例明显高于其他罪犯,那么,人民检察院就应当采取逐案复查的方式,对职务犯罪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核查,并依法向原决定或批准机关提出检察意见。[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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