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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制度限职务犯罪法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10日以内,按照一案一报的原则,将有关材料逐层上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备案审查。之所以《备案审查规定》没有将所有的职务犯罪都纳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我国领导干部职级和检察资源的有限性。对于这两种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必须逐案报请备案审查,没有例外情形,这样既方便操作,也有利于对原县处级以上的职务犯罪罪犯产生威慑力。

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制度限职务犯罪法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行为。但在暂予监外执行中,并不是指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适用暂予监外执行都要进行备案审查。本书所指的需要备案的职务犯罪主要包括原厅局级和县处级官员的职务犯罪。

(一)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

根据《备案审查规定》的要求,凡是原厅局级的职务犯罪罪犯要适用暂予监外执行,都必须将相关材料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备案。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10日以内,按照一案一报的原则,将有关材料逐层上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备案审查。这样可以防止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出现徇私舞弊的现象。通过这种逐案上报、层层把关的方式对原厅局级职务犯罪进行严格审查,从制度设计上填补了暂予监外执行存在人为操作空间的漏洞

(二)原县处级职务犯罪

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需要进行备案审查。按照《备案审查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在10日以内逐层上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之所以《备案审查规定》没有将所有的职务犯罪都纳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我国领导干部职级和检察资源的有限性。在职务犯罪中,处级领导干部的数量比厅局级领导要大得多,如果将县处级职务犯罪也报送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势必会增加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压力。(www.xing528.com)

从职务犯罪备案审查的范围可以看出,其主要是针对原县处级及以上的职务犯罪罪犯。因为这些罪犯在担任领导职务期间,一般都拥有广泛的朋友圈,也容易形成较强的影响力。相对一般罪犯而言,职务犯罪罪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现象较为突出。如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宣判时,以患有高血压等疾病为由,判决允许其保外就医,使其直接从法院回到了家中。[14]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对原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实行备案审查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他们通过原有的人脉等资源,采用非法手段获取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从而达到逃避法律惩罚的目的。

从现有的规定可以看出,对职务犯罪实行备案审查的范围是采用列举式的方式进行确定,即仅仅限定在原县处级和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对于这两种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必须逐案报请备案审查,没有例外情形,这样既方便操作,也有利于对原县处级以上的职务犯罪罪犯产生威慑力。[15]但采用列举的方式确定备案审查的范围也有其缺陷。现实中通过媒体曝光的一些企业高管和一些级别较低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后利用金钱等手段贿赂个别司法工作人员,导致在暂予监外执行中仍存在徇私舞弊的现象,实际上这一部分罪犯成了备案审查制度中的“漏网之鱼”。

但现实的困境在于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不可能将所有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都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但又要尽可能地减少这种“漏网之鱼”。因此,建议采用列举式与抽检式相结合的审查方式。即在保留列举式的基础上,采用抽查方式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施不确定案件范围、不定期的巡查制度。采用上述两种方式进行抽查,发现暂予监外执行中的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地加以严处,对那些想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和执法人员都能产生威慑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从而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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