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合理的监督程序有利于检察机关在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确保检察监督的效果。检察监督程序规定的主要依据是《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等相关法规,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检察意见
在检察监督中,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的监督,一般是根据违法的严重程度不同,按照不同的监督程序进行处理。如属于轻微的违法情况,则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报告,填写《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
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
如果违法情况比较严重,被监督单位未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也未在7日内对其作出任何说明,检察机关经检察长批准后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纠正违法通知书
(二)被监督单位核查并回复(www.xing528.com)
被监督单位在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如果在15日内没有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或者是没有将纠正情况进行回复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就要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报告。同时,违法情况严重的还应填写《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并报送给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
(三)对异议进行复核
当被监督单位接到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后,若对纠正意见有异议,被监督单位可以向发出纠正意见的检察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检察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此进行复议,并要把复议的结果向被监督单位进行反馈。如果被监督单位对检察机关的复议结果仍然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组织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的复核意见。
从以上检察监督的程序设计可以看出,检察机关主要是对刑罚执行机关在暂予监外执行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比如执法人员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帮助罪犯获取暂予监外执行资格等。要通过层层审核的监督方式加强和规范检察监督,因此,明确规范的检察监督程序,有利于加强对刑罚执行单位的监督,规范和约束检察机关自身的行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