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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需要进一步完善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主要采取书面化的方式进行审查监督。由于检察人员未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实质性的参与监督,仅通过书面材料无法对罪犯所患疾病的情况、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方面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检察监督的方式还应当进一步完善。

我国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需要进一步完善

根据我国《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口头纠正意见、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三种。口头纠正意见一般是针对刑罚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轻微违法行为。检察建议书一般是针对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情形,即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决定或批准机关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发现应当收监而未收监的情形时,向决定或批准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一般是在刑罚执行机关出现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时使用。

我国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主要采取书面化的方式进行审查监督。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完善以及检察资源有限,检察机关不能全面介入到罪犯的病情鉴定等环节中去。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不负责任的检察人员不认真进行审查,只是流于表面,通常情况下只是对罪犯的妊娠检查、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定、哺乳婴儿证明等刑罚执行机关抄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由于检察人员未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实质性的参与监督,仅通过书面材料无法对罪犯所患疾病的情况、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方面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单纯依靠书面检察监督,其监督效果非常有限。(www.xing528.com)

此外,驻所检察机构在监督的过程中,存在对信息的获取还不太全面,信息获取的渠道比较单一等问题。据笔者在C市S区的调研,驻所检察机构大多数都依赖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材料来了解罪犯的情况,而且关注的重点在于罪犯的悔罪表现等方面,对罪犯身体情况的关注度不够。在实践中有些罪犯的身体状况、疾病类型等情形虽然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但是一些潜在的问题不易被发现也不易被重视,如果驻监检察人员对这些信息不重视也不进行核查,就很容易导致一些安全问题,如耽误罪犯治疗,严重的可能使罪犯暴毙于监管场所。因此,检察监督的方式还应当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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