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收监执行的执行程序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一)人民法院收监执行程序
如果是由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的,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将罪犯押送到居住地的看守所或者监狱服刑,并送达收监执行的法律文书,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在收监执行中,究竟是把罪犯送到监狱还是公安机关,则根据罪犯的剩余刑期来决定。对于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公安机关送交看守所收监执行;对于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上的,则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执行。
(二)监狱管理机关收监执行程序
如果是由监狱管理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就应当由罪犯原来服刑的监狱或者是接收罪犯档案的监狱负责收监执行。当罪犯原服刑的监狱收到《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决定书》后,就要立即到罪犯羁押地对罪犯进行收监执行。收监执行的监狱完成收监后,应当把完成情况向作出决定的监狱管理机关报告。同时,还要告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判人民法院。(www.xing528.com)
在暂予监外执行收监过程中,出现罪犯在逃、刑期已满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形时,应当分别处理。如果罪犯在逃,则由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通知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对其进行追捕;如果罪犯原判刑期即将届满,则由监狱根据县司法局的书面通知,按期办理刑满释放手续;如果罪犯在执行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发现其死亡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并将死亡证明材料送达罪犯原服刑监狱,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三)公安机关收监执行程序
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则应当由罪犯居住地的看守所负责对罪犯进行收监执行。在收监执行过程中,承担收监执行任务的看守所,应当组织两名以上的警察执行收监任务。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后,需将收监执行的情况向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安机关报告,并告知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判人民法院。从而,实现决定机关与刑罚执行机关在收监执行环节的信息互通和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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