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程序的启动分为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和检察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检察意见两种方式。
(一)司法行政机关的提请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应依法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矫正。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局和司法所负责,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在社区的矫正情况进行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如果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出现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条件的情形,就应当按照程序对其进行收监。
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出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条件的情形,应当在1个月内,收集整理社区矫正人员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有关证据或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证据、日常行为奖惩记录、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志愿者的走访谈话笔录、社区矫正奖惩工作专题讨论记录等材料,然后制作收监执行建议书,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司法局)提交收监执行建议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由此,启动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社区矫正收监执行的提请程序。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司法所提交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分为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同意司法所提请的收监建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的社区服刑人员提请收监执行的,应当对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检查和鉴别意见等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属于保外就医的,应当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病情鉴定意见、矫正小组的意见等进行集体评议,决定是否提出依法收监执行建议。同时,还要将罪犯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况在收监执行建议书中进行说明,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司法局通过对司法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同意提请收监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原决定机关送达收监执行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收监执行建议书如下所示:
对原来由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县司法局向原人民法院送达收监执行建议书及相关材料;对原由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县司法局将收监执行建议书及相关材料送达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于由监狱机关作出决定的,县司法局将收监执行建议书以及相关材料送达省级监狱管理局。最后分别由暂予监外执行原决定机关进行决定。(www.xing528.com)
同时,县司法局还应当将收监执行建议书抄送给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认为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不当的,应及时提出检察建议。
2.司法局对司法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发现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司法所及时补齐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司法所无法提供补充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仍然不全的,县司法局作出不予批准提请的决定。那么,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程序也就无法启动。
3.不予批准提请的收监建议。县司法局通过对司法所提供的收监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社区矫正人员未达到收监执行的条件,则直接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启动提请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负责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同步监督,其中包括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在社区矫正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应当收监而又未进行收监执行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应提出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由原决定机关根据收监条件进行决定和执行。如罪犯周某因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6月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但因其患有严重疾病,该法院对周某作出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2016年10月27日,经株洲市中心医院鉴定,罪犯周某的病情已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相关条款。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在日常检察中发现这一情况后,于2016年11月2日,对石峰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启动收监程序,同时联系芦淞区人民法院、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响石岭派出所协助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并全程跟踪监督,确保收监执行到位,罪犯周某于2017年1月16日被依法收监执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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