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酌定条件是指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根据违反规定的严重程度或具体情况需要对其进行收监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社区矫正人员擅自离开居住地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社区矫正人员由于某种特殊情况,需要短时间(一般是在7日内)离开居住地,应当向司法所办理请假手续,如果请假时间超过7日的,还须经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后才能离开,而且离开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6]
如果是因为住所发生变化,需要对居住地进行变更的,则需要提前1个月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批。如果社区矫正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报批而擅自离开或者拒不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自己行踪而脱离监管,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就需要对其进行收监。
(二)社区矫正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应当将相关情况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报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针对保外就医人员。保外就医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定期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自己的治疗情况和身体恢复情况。一般应当每月报告自己的身体情况,每季度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其目的是使司法行政机关通过监控矫正人员的身体状况,判断社区矫正人员是否符合收监执行的条件。如果保外就医人员病情好转或者疾病已经治愈,就意味着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则需要对其进行收监。如贵州省罪犯陈某某,因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按照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被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收监执行。[7]收监执行决定书如下所示:
2.针对矫正情况的报告。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要积极主动地将自己的矫正情况定期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应当报告的情况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等相关方面。采用社区矫正人员主动报告的方式,就是要加强对矫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如果社区矫正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则应对其进行收监执行。
(三)社区矫正人员违反规定的情况(www.xing528.com)
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如果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违反规定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其进行收监执行。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社区矫正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了治安管理处罚,经过执行机关警告两次后,仍然不进行改正,司法行政机关就要对其进行收监执行。如江苏省靖江市一罪犯孙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判决生效后,孙某以患类风湿关节炎,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获批。但检察人员在日常巡视检察中发现孙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经常聚众赌博,甚至还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其所在的社区及当地派出所等单位均反映其日常表现不好。检察机关调查并核实孙某表现后认为不适宜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并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收监执行处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孙某收监执行,投送监狱。[8]
2.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因学习和社区服务时长未达到8小时、擅自进入未经批准的特定区域以及违反了会客等方面的规定,经司法行政机关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则需要对其进行收监执行。
3.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作诊断、检查、鉴定的安排拒不配合,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就要对其进行收监执行。
(四)原保证人无法继续担保但又无法提供新的保证人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要求,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向刑罚执行机关提出保证人,[9]但是,如果保证人在担保期间,因其自身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担保,或者是保证人未能按照要求履行保证人义务,导致无法起到保证人作用的,或者因各种原因保证人不愿意继续为罪犯提供担保,但罪犯又无法在规定的时间,提出新的保证人进行担保的,就要对罪犯进行收监执行。如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一罪犯冯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其兄担任保证人,但保证人并未及时为冯某进行治疗,也未督促冯某到医院复查病情和报告情况。虽经司法所多次责令改正,但其兄仍拒不履行保证人责任,并拒绝继续担任冯某的保证人,而冯某也未在1个月内提供新的保证人。因此,2015年9月13日,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作出收监决定,9月14日冯某被榕城监狱执行收监。[10]
保证人的主要作用在于对被保证人进行监督和帮助。由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配置较少,对矫正人员的监管力量薄弱,如果再加上没有保证人的管束,就会导致罪犯处于无人约束的状态,从而不利于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因此,出现原保证人无法继续履行保证义务而罪犯又无法提供新的保证人的情况,就应当对其进行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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