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8月3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健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主要是为了社区矫正机构与监狱、司法行政部门之间存在的衔接配合等相关问题。该文件提出应建立每月情况通报制度。每月末,召开社区矫正每月情况通报会议。通过推行每月情况通报制度,让司法机关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近期的状态和动向,保证社区矫正人员能够更好地接受教育和改造、防止其重新犯罪。
(二)建立定期联合督查机制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5条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执法考评、监督检查制度,由公、检、法等部门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通过定期联合督查方式,严格对照社区矫正的标准,从矫正前、中、后三个执法环节对社区矫正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管,防止在社区矫正环节出现脱管漏管现象。
(三)建立定期联动回访机制
建立定期走访回访机制。利用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包括电话回访、信息平台信息核实等方式对社区矫正人员情况进行确认。同时,通过社区基层组织了解社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现实表现情况。全面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生活动态及状况,从而建立社区矫正人员风险评估体系,防止再次犯罪、违反法律法规等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况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注释】
[1]参见赵颖:“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意义”, 载http://www.legaldaily.com.cn/fxjy/content/2016-03/03/content_6509372.htm?node=70693.
[2]参见罗书臻:“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 确保依法适用规范运行”,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22日,第4版。
[3]数据来源:《中国地方法治发展报告》 2017年版。
[4]参见吴爱英:“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载http://cpc.people.com.cn/n/2014/0825/c64102-25534173.html.(www.xing528.com)
[5]参见李豪、蔡长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提升社区矫正立法质量”,载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6-12/29/content_6937141.htm?node=20908.
[6]参见庄乾龙:“社区矫正执行衔接问题研究”,载《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7]参见司绍寒:“社区矫正执行程序研究”,载《中国司法》2013年第11期。
[8]参见司绍寒:“社区矫正执行程序研究”,载《中国司法》2013年第11期。
[9]司绍寒:“社区矫正执行程序研究”,载《中国司法》2013年第11期。
[10]参见庄乾龙:“社区矫正执行衔接问题研究”,载《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11]参见[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矫正导论》,孙晓雳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2页。
[12]参见刘强:“对《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载http://mt.sohu.com/20161 222/n476645740.shtml.
[13]参见刘强、姜爱东:《社区矫正评论(第八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61页。
[14]参见高一飞、汪友海:“社区矫正法应明确执法人员地位与职权”,载《检察日报》2017年2月6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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