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而刑罚执行需要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我们要正确理解社区矫正,在罪犯和社区之间建立或重新建立牢固的联系,使其重归社会生活,恢复家庭关系,获得就业和受教育机会,这一点是复归模式的唯一目标,而且还需要发动和改造社会及其各类机构。[11]在实践中,由于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服刑人员不能采取强制手段,有的社区矫正对象会不服管教,甚至有脱逃或暴力行为。为此,有的试点地区抽调部分警力来协助或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如我国北京、上海等地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共借调了3000多名监狱、公安、劳教、戒毒人民警察从事社区矫正。[12]黑龙江、湖北、广西等地也分别从监狱、戒毒警察中抽调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13]实践证明,这有利于增强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求角度来看,社区矫正需要人民警察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和保障,以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威慑力以及刑罚的惩罚性,从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但仅仅依靠抽调警力的方式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社区矫正的性质和服刑人员的特点,决定了社区矫正队伍中需要有一定比例的专职警察。
鉴于目前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的人民警察,高一飞教授建议在《社区矫正法》中确立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为“社区矫正警察”,以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第2条第2款相应修改为:“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专职人员。”社区矫正警察的任职资格要求、职责和权限等,既要遵循《警察法》的一般规定,也要遵循《社区矫正法》的特殊规定。[14]通过组建一支专门的社区矫正人民警察队伍,作为国家的刑事执行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对违反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的罪犯采取强制手段和解决社区矫正中的突发事件。(www.xing528.com)
此外,可以从社会上招募一批志愿者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同时,配备一定比例的专业人才,如心理医师、社区服务人员等,从而形成合力,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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