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社区矫正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使得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必然存在密切的联系。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监狱管理机构与社区矫正机构之间存在衔接不到位现象。[10]因此,需要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完善。
(一)矫正适用前的衔接配合机制
1.加强调查评估工作。公、检、法、监狱对拟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2.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要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同时,要将罪犯的病情诊断、生活不能自理或妊娠检查的鉴别意见等有关材料在征求意见时一并递交,便于检察机关加强对决定机关或者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执行不当的,要向决定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二)交付接收的衔接配合机制(www.xing528.com)
1.资料的交接衔接。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或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交付服刑人员时应将其病情诊断等材料一并提交给县级司法局。如果出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在罪犯前来报到前或报到时,没有收到有关资料文件以及有关资料文件不齐全的情况,可以先记录有关罪犯的情况,同时通知法院、监狱等在5日内送达或者补齐相关资料。
2.加强对漏管人员的管理。漏管主要是指公、检、法、司法局在交付接收罪犯时因各种原因造成脱节错位,或者相关罪犯逃避法律制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时报到,造成罪犯没有及时到社区接受矫正。如果出现服刑人员漏管情况,社区矫正机构必须及时组织搜寻,并由居住地县级司法局通知公、检、法等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三)收监执行的衔接配合机制
服刑人员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应当本着就近、便利、安全的原则,将其送交其居住地所属的省(市)县的看守所或监狱执行刑罚。如果出现服刑人员在逃的情况,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裁定、决定后,立即通知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追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