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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核实程序及相关规定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核实其居住地。裁定假释、公安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居住地由监狱、看守所核实。这些规定对居住地的核实进行了明确。一些地方已经规定了关于调查地或者执行地的选择程序,特别是有的地方还规定了应征求矫正对象对于执行地选择的意见。同时,第26条还进一步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作出了详细规定。

居住地核实程序及相关规定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核实其居住地。根据《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无法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居住地由人民法院核实。裁定假释、公安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居住地由监狱、看守所核实。这些规定对居住地的核实进行了明确。

虽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于社区矫正的执行采取的是以居住地为原则,以户籍地为补充的模式,但是户籍制度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管理中仍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一些地方往往不愿意接纳异地、特别是外省籍的服刑人员在本地服刑。因此,居住地调查程序对于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7](www.xing528.com)

要特别注意的是对流动人口的居住地核实,应将居住地调查与审前社会调查结合起来,提前询问被告人服刑地的意见,尽量选取最有利于监管和矫正的地点服刑。一些地方已经规定了关于调查地或者执行地的选择程序,特别是有的地方还规定了应征求矫正对象对于执行地选择的意见(如北京、天津、浙江等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的核实程序)。[8]此外,有的地方还规定了罪犯与保证人居住地不一致时的处理程序。如重庆市司法局2014年1月2日出台的《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与保证人居住地应当一致。不一致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当在保证人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并由保证人提供固定居所和社区矫正期间的生活保障。”同时,第26条还进一步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作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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