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有关社区矫正的立法情况来看,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1973年,美国明尼苏达州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社区矫正法》。此外,澳大利亚的《矫正服务令》、加拿大的《矫正与有条件释放法》也对社区矫正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有些国家虽然未出台专门的法律,但对此也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如日本的《缓刑执行保护观察法》《犯罪的预防更生法》等,这些法规在不打破原有刑法体系的情况下,很好地起到了补充作用。[1]这些法律法规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总体来讲起步较晚,相关的制度还不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经历了一个从试点到全面实施的过程,从2003年开始进行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2005年进一步扩大了社区矫正试点的范围,2009年我国开始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制度,直到2014年,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正式全面实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不仅得到了党和政府的充分肯定,也得到了包括罪犯本人和罪犯的家属在内的社会群众的普遍关注和欢迎。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截至2016年7月,全国各地社区矫正机构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98万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228万人,现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超过70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再犯罪率一直处于0.2%左右的较低水平。[2]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在我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并确定北京等6个省(市)作为首批试点地区,[3]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正式开始试点。2005年社区矫正的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由原来的6个省(市)扩大到18个省(市)。
2006年,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推行社区矫正。(www.xing528.com)
2009年9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决定在全国推行社区矫正制度。《试行意见》对在我国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了全面阐述,对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主要任务以及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尤其是在如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经费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举措,为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有力保障。
2014年,社区矫正制度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2014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司法部工作汇报时作出重要指示,明确指出:社区矫正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4]社区矫正在实施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需要通过立法手段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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