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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规则完善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完善保外就医鉴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触目惊心的非法保外就医案件往往是在鉴定环节出问题。因此,必须对保外就医的鉴定进行规范。因此,要设置保外就医鉴定人的准入程序。具体来讲,保外就医鉴定人的准入程序应当包括自愿申请、组织审核、专业考核和审批等环节,最后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暂予监外执行规则完善

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中非常重要的内容。近年来,非法保外就医的现象非常突出,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而司法腐败行为往往就发生在保外就医的鉴定环节,针对保外就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完善保外就医的审批规则

1.明确审批期限。保外就医的审批期限可以根据病情的缓急程度,分为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在普通程序中,根据司法部2016年8月22日印发的《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监狱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监狱,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

但针对罪犯病情严重的情况,应采用特别程序。即对于病情严重需要立即保外就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后,应当立即由刑罚执行部门、生活卫生部门审查,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决定,并在罪犯保外就医后3日内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予以确认。

2.增加征求被害人意见环节。在保外就医的审批决定环节,应当有被害人的参与,这既是对被害人的一种充分尊重。同时,也可以起到对决定机关以及罪犯的监督作用。因此,可在《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中增加“被害人意见”一栏,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为决定机关在作出决策时提供参考。

(二)完善保外就医鉴定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触目惊心的非法保外就医案件往往是在鉴定环节出问题。因此,必须对保外就医的鉴定进行规范。

在暂予监外执行中,如果出现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而不能被保外就医,或是虽有疾病但不需保外就医而又批准保外就医以及在鉴定过程中标准不一等现象,无疑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所以,应当在保外就医的鉴定中实施“阳光鉴定”,避免“暗箱操作”,从而进一步提高保外就医鉴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减少在保外就医鉴定中的司法腐败现象。因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制度加以规制:

1.将保外就医纳入我国司法鉴定的管理范围。关于鉴定机构的归属,有学者认为应纳入国家鉴定体系;[65]也有学者建议设立在司法部之下,但鉴定机构不应与刑罚执行机关有直属关系。[66]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将保外就医的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的管理范围,从而完善保外就医的鉴定工作体系。同时,将法医审查列为保外鉴定的必要程序。(www.xing528.com)

2.明确保外就医鉴定人的资质条件。保外就医的鉴定与其他的鉴定有所不同,是专业性要求非常高的一种鉴定。“法律学必须果断地把属于科学支配的领域让给科学去承担,不应当在规范科学的名义下侵犯已经明确了的自然科学的领域。”[67]针对专业性强的保外就医鉴定工作,就需要对保外就医鉴定人的资质条件提出更高的要求。保外就医鉴定人的资质条件应当包括法律资格条件、专业技术条件和职业道德条件。

鉴定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鉴定人的专业技术条件,应包括职称、学历以及保外就医的鉴定能力条件等,至少要具备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能从事鉴定工作;鉴定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外就医关系到罪犯的切身利益,鉴定人要站在公正、公平和中立的立场,以专业、严谨、认真和负责任的态度来对待每一个鉴定,既用专业的技术鉴定,也用自己的良心鉴定。这就是对一个鉴定人基本的道德要求。

3.建立和完善保外就医鉴定人的准入程序。保外就医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与鉴定人的水平等因素相关。因此,如何产生鉴定人显得较为重要。因此,要设置保外就医鉴定人的准入程序。具体来讲,保外就医鉴定人的准入程序应当包括自愿申请、组织审核、专业考核和审批等环节,最后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只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才能从事保外就医的鉴定工作,从而提高鉴定的专业化水平。

同时,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鉴定医生数据库[68]成立保外就医鉴定人数据库的目的是供司法机关随机选择,采用临时随机抽取鉴定人的方式,防止罪犯通过找关系、打招呼等手段影响鉴定人的鉴定。从而,预防和减少在鉴定环节发生司法腐败现象。

(三)建立和完善鉴定人责任追究制度

美国法官马歇尔说过:“很难想象,在一个权利与义务互相对等的社会中,会容许有这样一种特权,即能够在对他人造成损害后而不受惩罚。”[69]长期以来,鉴定报告大都是以单位名义出具,责任承担也大多是以机构为主,无法对鉴定人本身追究法律责任。虽然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应负伪证罪的责任。但缺乏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在实践中很难得到执行。[70]

明确的法律责任是约束人们行为最有效的工具。因此,在保外就医的鉴定中,应当把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体身上,才能杜绝或减少在鉴定中弄虚作假现象的出现。对于在保外就医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采取违规手段鉴定或者提供虚假鉴定报告和结论的,一经查实,除取消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外,对于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要把责任追究机制这把无形之剑随时悬在鉴定人的头上,对鉴定人形成一定的威慑力,使鉴定人不敢作假和不愿作假。从而,确保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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