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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解析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作为一个中立且具有审判职能的司法机关,由其对罪犯作出是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相对客观和公正。从权力性质来讲,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由于执行机关和审判机关职能分工的不同,裁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因此,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权交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能有效避免执行机关自审自批的弊端和外部监督制约乏力的问题。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主体包括法院、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和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审批决定权的划分以交付执行为界限,交付之前由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可见,都是在各自封闭的系统内进行审批和决定。正如陈瑞华教授所言,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由于审批权高度集中在监狱主管部门手里,加上审批程序不具有公开性,透明度较差,所以容易出现权力滥用甚至腐败问题。[59]因此,这种决定方式最大的问题在于决定主体都是在自己管辖的系统内部进行决定程序,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

国外相似制度在这方面的立法值得我国借鉴。俄罗斯、意大利和法国都是由法院的法官作出决定。可见,这些国家对监外执行的审批主体的规定具有一元化特征,避免了多元决定可能导致的混乱,也可有效遏制自审自批出现的暗箱操作的情况。

因此,要克服现行多元决定主体带来的弊端,解决在决定环节出现的问题,就要改变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主体多元化的状态,实现决定主体的一元化。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60]孟德斯鸠还认为,以对事物的判断为核心的司法权只能由法院来行使。人民法院作为一个中立且具有审判职能的司法机关,由其对罪犯作出是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相对客观和公正。(www.xing528.com)

从权力性质来讲,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由于执行机关和审判机关职能分工的不同,裁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因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唯一有权对罪犯作出审判的司法机关。因此,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权交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监狱和监狱管理部门、看守所与公安机关之间,都存在着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系统内部自审自批的做法难以保证暂予监外执行的公正性。[61]裁判权归属法院可以理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强化法律监督的效果。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能有效避免执行机关自审自批的弊端和外部监督制约乏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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