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信息公开包括立案公示、决定前公示和决定文书公布三个方面。
(一)立案公示的实施情况
立案公示是指人民法院、监狱机关、公安机关,收到罪犯提交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后、经初步审查决定受理申请的,将申请的信息通过公告栏或信息公开网对外公示。[57]
通过对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所公布的信息统计结果来看,从2014年9月至2016年11月,法院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进行立案公示的共1063起,占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总数的90%。截止到2016年11月30日,全国已有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立案公示(详见下表)。
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上公开情况统计表
续表
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从2014年在全国开展“减假暂”专项清理活动以来,全国大多数的省市都积极推进了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和决定文书的上网公开工作。在立案公示中各个省市的情况也不尽相同,上网公开数量较多的是河南、江苏和湖南。而有些省市立案公示的数量较少,如北京从2014年7月29日至2015年10月29日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数量只有7个,而且直到2017年1月都没有更新。这也反映出我国各省市对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上公开的重视程度不一。
在司法实践中,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立案公示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详细公示型。如2019年6月14日,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在网上公示了罪犯金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将罪犯的姓名、住址、刑事判决的主要内容(罪名)以及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等信息进行公布。同时,还公布了法院的电话、地址以及公示的期限等详细信息。
在立案公示中,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情况进行全面、详细和准确地公示,可以让社会公众更加方便快捷地了解到罪犯的基本情况、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等信息,从而有利于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的监督。上述法院的公示情况具体如下:(www.xing528.com)
第二种是简单公示型。如2016年9月12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公示的内容为:“将罪犯邵某某向本院提交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向社会予以公布。”只用简单的一句话进行概括性的描述。2016年9月13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公布了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但是在公示信息中没有关于罪犯的犯病情况等基本信息,也没有公布法院的地址、电话和邮箱。这种公示完全可以称之为形式上的公示,很难真正起到让社会公众对其进行监督的作用,其公示情况如下所示:
(二)决定前公示的实施情况
决定前公示是指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审核后,在作出决定前,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决定事项通过网络等载体进行公示。决定前公示包括法院的裁前公示和监狱的提请公示。
目前,人民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裁前公示的载体主要包括法院公告栏、法院官网、官方微信、官方微博、政务网以及媒体公告等。如2014年7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通过官网、微博和微信,发布了“关于拟对被告人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是河北省法院系统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裁前公示的先例。[58]
(三)决定文书公示的实施情况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文书公开是指人民法院或刑罚执行机关经法定程序,对罪犯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后,将决定文书通过网络等载体向社会进行公布。
从上文的统计数据来看,截至2016年11月30日,全国已有21个省市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文书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上进行公布,共发布决定文书418份,占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总数的35%。从公布的数量来看,公布决定文书较多的是河南和江苏,公布较少的是新疆,但也还有上海、青海和海南三个省市没有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文书上网公布。
从总体上看,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文书的公示情况还不容乐观,不仅公布的数量较少,而且公布的信息也不全面、不完整。这不利于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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