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暂予监外执行公开的方式

暂予监外执行公开的方式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5年2月13日,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正式上线运行,为暂予监外执行的信息公开提供了信息发布平台。截止到2016年12月30日,全国共有29个省市在此平台上发布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材料和决定文书。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是狱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因此,可以通过社区公示栏等形式,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情况以及被矫正人员的矫正情况等信息进行公开。

暂予监外执行公开的方式

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通过网络方式进行公开

网络信息公开平台是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的重要途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公开,为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司法部在《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指出:“要加大投入,强化网站建设,重点提高在线互动交流能力,让网站充分发挥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重要作用。”[52]可见,我国司法机关已经把网络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途径。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之后,全国地方法院的官方网站、官方微博等网络平台的建设迅速发展。据新浪2014年12月4日发布的全国首份《全国法院新浪微博运营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1月10日,全国法院微博总数为3636个,其中法院官方微博为3322个,90%的法院已开通官方微博,总粉丝数超过5000万;全国409个中级人民法院中已经有361个开通微博并通过认证;全国基层法院共计3177个,已开通微博的约为2850个,[53]从而形成了中央和地方共建信息平台的格局,为司法信息的公开提供了较好的平台。

2015年2月13日,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正式上线运行,为暂予监外执行的信息公开提供了信息发布平台。截止到2016年12月30日,全国共有29个省市在此平台上发布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材料和决定文书

(二)通过刑罚执行场所进行公开

在司法实践中,除通过网络平台对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公开外,还应当在刑罚执行场所进行公开。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刑罚执行机关决定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监狱或看守所内进行公示。[54]《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17条也规定,要通过刑罚执行场所的公示栏或宣传栏等方式进行信息公开。[55]在刑罚执行场所内进行公开,对于保障服刑人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罪犯们在同一个监禁场所服刑,大家相对比较熟悉,对彼此的情况也比较了解。因此,也便于相互监督。(www.xing528.com)

法院和监狱系统都加强了信息公开的力度。但监狱系统的推进力度与法院相差甚远。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是狱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2001年10月司法部决定推行狱务公开以来,全国监狱系统必须公开监狱执法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主动、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狱务公开整体的工作水平,尤其在公开的机制、内容、方式和方法等方面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这些方面亟须完善。

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如果仅仅只是在监狱、看守所这些封闭性的场所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信息进行公开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外界对此无法知晓,也就无法对罪犯在监狱或看守所内的刑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通过居住地社区进行公开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在社区矫正机构接受教育矫正的过程中,将会与社区的居民进行接触。如果被矫正人员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或者在矫正过程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势必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社区居民需要对被矫正人员的情况有比较充分和全面的了解。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5条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执法等相关情况进行公开,[56]这是满足社区居民知情权的需要。因此,可以通过社区公示栏等形式,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情况以及被矫正人员的矫正情况等信息进行公开。通过在社区进行公开的方式,使被矫正人员接受来自社区居民的监督,因为社区居民比较了解被矫正人员的情况。此外,还可以利用社区居民与被矫正人员之间形成的邻居或者熟人关系,促使被矫正人员自己积极主动地进行改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