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的信息公开是打造阳光司法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在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中,其公开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到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因此,应当明确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的范围。信息公开的范围应该包含应当公开的信息和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一)暂予监外执行应当公开的范围
在暂予监外执行的信息公开中,应当公开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应当将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以及程序向社会公开。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前提就是看其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包括所判处的刑罚种类以及身体出现的特殊情况等法定条件。但对于大多数的社会公众而言,其并不知道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究竟需要哪些条件以及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因此,也就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开,一方面可以让罪犯清楚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另外一方面也便于社会公众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等进行监督。
2.应当将罪犯的基本情况进行公开。在暂予监外执行的信息公开中,应当将罪犯的基本情况公开,包括所判处的刑罚种类、刑期和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即究竟是符合何种法定条件。此外,还要将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评估结果进行公开,这是出于保障社会安全的需要,同时,也是罪犯所在的社区及其居民非常关注的内容,因为这与他们的日常生活以及安全紧密相关,如果罪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就势必会对社区居民造成一定影响甚至是威胁。所以,将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就显得非常重要。
3.应当公开罪犯在社区接受矫正的情况。在人民法院或刑罚执行机关决定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后,罪犯应当到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矫正教育改造。暂予监外执行是对刑罚执行的一种变更,罪犯在社区同样要执行刑罚。
在司法实践中,也曾有罪犯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出现脱管或漏管的现象,其原因既有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也有监管不到位。因此,在暂予监外执行的信息公开中,应当公开罪犯在社区的矫正情况,包括罪犯遵规守纪、履行应尽的义务和提供病情复查报告等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通过公开罪犯的病情情况,就可以知道其病情是否得到好转,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是否消失,是否有因违反规定需要收监执行等情况。这样不仅可以加强对罪犯的社区矫正执行情况的监督,也可以对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www.xing528.com)
(二)暂予监外执行不应当公开的范围
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并不是说要将其涉及的所有信息全部进行公开。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的范围的确定标准,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的规定,[49]其不应当公开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不能公开。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的整体利益甚至是公共安全的稳定,商业秘密涉及商业利益等诸多方面。因此,在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凡是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都不得对外进行公开。
2.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公开。在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出于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一般而言,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信息不应当进行公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要特别注意防止以保护隐私之名,而行逃避监督之实。在暂予监外执行中,罪犯若出现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需要哺乳婴儿的情形就不应当以保护隐私为由而不公开;对于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的罪犯,除非是属于让人具有羞耻感的疾病可以不进行公开外,其他的都应当纳入公开的范围。因此,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是否需要公开,不可一概而论,而是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对待。
3.未成年人的信息不能公开。未成年人属于社会中的特殊人群,我国在各个方面都非常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给予了这个群体更多的关怀。无论是在实体法,还是在程序法中,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6条,就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特别设立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50]《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3条规定,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51]
因此,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凡是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应当一律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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