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开展了社区矫正人身危险性评估实践活动,比如北京市的社区矫正试点单位按照不同标准实施了分层分类的管理制度。而进行这种管理的根据就是矫正人员的人身危险性评估结果和罪犯是否会再次融入社会两方面的因素。将罪犯分成A、B、C三类进行管理。上海市将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分为“稳定、重点关注和高危控制”三个等级。通过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为提高矫正水平提供了科学有效的依据。一个完整的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体系应包括入矫前、矫正中、解矫前和解矫后四个方面的评估。
(一)入矫前的人身危险性评估
人身危险性评估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人身危险性评估是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心前移,引入审判程序之后达到了社区矫正工作和审判工作的完美结合。[41]
入矫前,对罪犯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的目的就是要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措施。评估工作一般是由基层司法所来负责具体实施。入矫前的人身危险性评估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对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估。主要涉及个人信息、家庭基本信息、社会交往情况以及具体实施社区矫正的社区基础设施配置情况。此外,还要通过走访,了解罪犯与社区邻里的关系情况。
2.对犯罪的情况进行评估。被矫正人实施犯罪时的具体表现是此阶段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核心内容。犯罪的具体过程深层次地反映出犯罪人的心理,揭示其更为真实的人格。[42]因此,要对罪犯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况进行掌握和了解,对犯罪的情况进行分析。
3.对实施犯罪后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罪犯在实施犯罪后的情况进行了解,最后根据以上情况,对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见下表)。
出监评估报告表
(二)矫正中的人身危险性评估
社区矫正不仅能帮助被矫正人员顺利地回归社会,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他们再犯罪的隐患。有研究表明,针对高风险犯罪人的特定矫正措施不仅不能矫正低风险犯罪人,反而会增加低风险犯罪人的再犯几率。[43]因此,应当针对矫正中的被矫正人员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矫正措施。这就要求对矫正中的被矫正人员的人身危险性评估不能只是一次性的,应建立以定期评估为主不定期评估为辅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方式,以便矫正机构随时调整帮教措施。(www.xing528.com)
矫正中的人身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被矫正人员是否遵守管理规定、具体的悔罪表现、日常生活和工作状态、对目前矫正工作的看法、对于帮教状况的认知以及对自己日后生活的规划等方面。
同时,在评估时应结合入矫前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专业评估报告,针对不同的矫正主体分别制定人身危险性评估量表,从而使矫正中的评估具有针对性和可信度。
(三)解矫前的人身危险性评估
正如Mark W.Lipsey指出,判断矫正项目是否有效可以通过考察其是否有助于消除或减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而得出结论。[44]而解矫前的人身危险性评估的主要目的是评判罪犯回归社会的可能性,为安置帮扶工作提供依据。
解矫前的人身危险性评估在内容的设计上应当比较广泛,除了包括其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和不良嗜好的改正等方面外,应重点涉及被矫正人员对未来生活的规划以及重新回归社会的心理准备等方面。
此外,还需要对相关人员和组织提出共同帮教的建议,以免被矫正人员解矫后又重新犯罪而继续对社会造成危害。值得注意的是解矫前的人身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把服刑人员的过去与现在结合起来看,同时应结合临床统计评估,全方位把握服刑人员的变化,才能作出公正和科学的评定。
(四)解矫后的追踪评估机制
为了达到矫正目标的有效性,有必要建立解矫后的后续追踪评估机制。虽然被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的人身危险性会降低,但是矫正后的评估对于矫正制度的完善有积极意义和重要的实践价值。解矫后的后续追踪评估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更准确地说是一种信息反馈机制。一方面是对实施矫正之后的效果进行反映,另一方面是对比解矫前后的状况,起到调整矫正方案的作用。
由于社区矫正之后的跟踪评估与矫正过程中的评估目的完全不同。因此,在评估表格的设计和评估方式的选择等方面都要进行差别化处理,适宜采用简化量表,防止被矫正人员有一种回归社会还被异化的感受。在内容的设计上应当要有针对性,尽量不要给被评估人员造成负面的心理暗示,避免评估对其造成不良影响。评估重点应关注现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状态,不能再询问他们对之前的社区矫正的看法和观点,切忌还把他们当作被矫正对象看待。工作人员要善于利用时机引导民众的认知,让公众用平和的心态和眼光去接受和对待“社区矫正人员”。[45]只有这样,才能对解除社区矫正的人员作出符合实际的评估,从而建立全面客观的数据资源,为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改革完善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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