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评估的基本价值是“标定危险”,即标定犯罪人的危险程度,为危险控制奠定科学的基础,为重返社会政策的实施和推行矫正项目提供保障。[34]人身危险性的评估结果与罪犯是否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紧密相关,人身危险性评估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在对罪犯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是指在对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的过程中,要防止对罪犯带有主观偏见,评估的过程和结果都要与罪犯的实际表现相符合。虽然罪犯在犯罪中表现出了人身危险性,但由于罪犯在司法机关接受教育改造以及受到家人的积极影响等多种因素,罪犯也会进行积极的自我革新,其人身危险性也会随之降低。
因此,在对罪犯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时,要克服对罪犯固有的印象,不要先入为主地认为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是一成不变的,要客观公正地对罪犯现有的表现情况进行评价,这样才有利于鼓励罪犯进行积极的自我改造。同时,针对那些的确还存在较大人身危险性的罪犯要进行控制和管理,从而降低罪犯再次犯罪对社会带来风险和影响的可能性。
(二)科学性原则
对罪犯进行危险性评估是风险社会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表现,也是罪犯矫正和风险管理的客观要求。[35]然而,单纯的感性判断表面上是附和与支持人身危险性理论的肯定性学说,但是由于欠缺科学完善的评估程序,实质上却是混淆视听之说。[36]而对罪犯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涉及罪犯的日常表现、心理以及认知等多个方面。因此,对罪犯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必须要坚持科学性原则,而不能只依靠感性判断。只有对其科学性进行研究,才能对罪犯的人身危险程度进行客观、真实和全面的反映。对罪犯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设置科学合理的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考评体系。科学测量罪犯的认知、心理和行为,对危险程度的标准以及具体内容予以确定。在评价危险性大小、最终危险程度的过程中,要对刑期变化过程中的心理认知、行为进行分阶段的综合性评价,此过程包括其一贯表现、心理认知的变化情况。(www.xing528.com)
其次,评估罪犯人身危险性的方法要科学,包括科学、全面的测评环境、手段、方法、内容和统计数据分析等。对罪犯人身危险性的评价,要紧紧围绕暴力、自杀、脱逃和出狱后再犯的危险性等方面进行。
最后,对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结果的运用要科学。科学的评估才能为决定机关在作出是否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时,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同时,也便于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罪犯的测评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方案,从矫正前就开始为罪犯的改造打下较好的基础。
(三)变化性原则
唯物辩证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的过程。人的思想也同样如此,都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在评估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的过程中要坚持运用这一观点,而不能用一锤定音的方式来进行评判。
因此,对罪犯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必须对其变化的情况进行分阶段的考察和评价,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全面地考察各种情况的变化。在测评中,不能简单地将其危险性大小与罪犯本身的素质高低直接挂钩。比如对于一个性格内向的罪犯来说,往往很容易在改造中被司法行政机关忽视,但说不定这类人的危险潜伏得较深。所以,对人身危险性的评价不能太简单化,要对一些细微的变化进行关注。
此外,对考察点的选择要合理。对罪犯的认识要从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考虑。所以,对罪犯人身危险性的评估要运用动态思维,并且要从全过程出发,而不是只将焦点集中在某一个时间节点上。否则,得出的评价结果就容易片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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