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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危险性理论的发展及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古典学派的变迁为人身危险性的孕育与发展提供了土壤和发展空间,其产生和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依据刑事古典学派的主张,罪犯是理性的行为人,尽管他们的犯罪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多种多样,但有一点却具有共通性,即犯罪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本性驱使下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刑事古典学派在构建刑法基础理论时,只以犯罪行为为客观标准,不考虑行为人的具体情况。

人身危险性理论的发展及研究成果

刑事古典学派的变迁为人身危险性的孕育与发展提供了土壤和发展空间,其产生和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刑事古典学派极力限制对司法权的滥用,提倡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及客观主义。依据刑事古典学派的主张,罪犯是理性的行为人,尽管他们的犯罪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多种多样,但有一点却具有共通性,即犯罪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本性驱使下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

因此,刑事古典学派在构建刑法基础理论时,只以犯罪行为为客观标准,不考虑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对犯罪人实施刑罚要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刑罚以对罪犯造成痛苦为内容,[30]从而保障刑事判决的公正性。

在资本主义经济从自由竞争逐渐向垄断发展的过程中,两极分化问题日益严重,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不断升级,各种犯罪现象也层出不穷。对于这种情况,刑事古典学派侧重分析立法及谨遵法律规则的有关理论的做法已难以适应和解决已经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近代刑事法学派应运而生。近代刑事法学派对犯罪人个体情况比较关注,也比较注重实证研究,反对意志自由。

人身危险性随着近代刑法理论的发展得到了关注。刑事人类学派的代表“犯罪学之父”龙勃罗梭是第一个研究人身危险性理论的学者。他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的理论,认为因为遗传等因素,人类会产生某种犯罪倾向,这种犯罪倾向就是人身危险性。(www.xing528.com)

但是,刑事社会学派的代表菲力认为,犯罪不仅仅包含人类学因素,还应该包括社会、自然等多种因素,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社会因素。他主张用社会责任取代道义责任,行为人的个人原因也是刑罚制定和实施的依据。因此,他引入了人身危险性的概念。[31]

由此,刑法学者开始将目光从犯罪行为转向不同的犯罪人。实证主义的刑法理论成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新派刑法思想。[32]李斯特是新派刑法思想的代表人物,他对人身危险性理论作出了经典的表述,即“应受刑罚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他认为个体实施犯罪行为是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共同导致的结果,而且社会原因具有更重要的地位,这就是著名的犯罪二元论

当然,新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人身危险性理论也不例外,同样也面临诸多挑战。有学者指出:“由于法西斯主义对人身危险性理论的歪曲,人身危险性理论成为侵犯人权的理论依据。在二战结束后的一段时间里,使得该理论一度陷入无人问津的境地。”[33]

目前,人身危险性理论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与发展。在司法实践中,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时以及在罪犯刑满释放前,都要对其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人身危险性评估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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