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在汉语词汇中的相近意思是担保,在中国古代并不存在“保证”一词,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到了现代“保证”一词才开始被广泛地运用。[18]在英文词汇中,“Guarantee”和“Surety”都包含着保证的意思,也有保证金或保证人的含义,前者经常用于民事领域,后者一般作为法律术语而使用。在我国,“保证”一词主要被使用在民事和刑事领域,只是两者的内涵有所不同,本书主要是指在刑事领域中的保证活动。
(一)保证人制度的法律规定
1.域外保证人的规定。英国是最早运用保释制度的国家,1976年,英国《保释法》对保释决定的作出、被告人和其他人的保释权的确定、保释的内容、范围以及被保释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保释申请人被拒绝保释申请时的权利救济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19]如《保释法》第8条规定,被保释人同时负有提出一个或多个保证人的义务,还应承担保证人资格的判断等义务。第9条为保证保证人有效地履行其保证义务,从而约束被保释人与担保人之间的行为。此外,英美法系中保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的权利,有“不附条件保释”和“附条件保释”这两种方式。[20]
英国立法对于保证人责任承担的问题,赋予了法院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减少保证人实际支付的数额。虽然保证人本身是无过错的,但是并非可解释为保证人将不会失去具结的保证金。[21]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94条对保证人的数量作出了规定,即必须是两人及以上。而且,人保是由值得信任的人出具书面保证。如果保证人未尽到保证责任,法院则有权对其处以最低工资1/3以下数额的罚款。除人保方式外,还可以由社会团体出具书面保证。[22]
在德国,法院在决定保释时,可以对被保释者附加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的条件。而且,对于保证金的额度或者担保种类的决定,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23]但同时,德国保证人制度给保证人提供了充分的救济渠道。如审判法官在裁定没收担保物前,要充分听取被保释人及其担保人的意见,如其对没收裁判不服的,有权提出即时抗告。[24]
2.我国关于刑事保证人的规定。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第69条和第70条,《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对保证人制度作出了规定。如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提出保证人,并对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保证人在担保期间,还要履行保证人义务,包括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被保证人进行监督,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为被保证人提供疾病治疗和生活方面的照顾与帮助等。[25](www.xing528.com)
从我国法律法规对保证人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关注的焦点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保证人,即保证人必须达到的法定条件,保证人应该履行哪些义务。但遗憾的是这些规定中并未提及保证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也正是立法上的疏漏,导致了保证人在监督被保证人以及为被保证人提供必要的帮助等方面的义务无法有效履行。因为没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所以,保证人往往以无所谓的态度来对待保证义务。
(二)保证人制度的特点
1.保证人可以由司法机关责令特定人员承担。保证人是由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提供的参与刑事诉讼的人。保证人产生的方式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产生方式有所不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等,这些人员在诉讼过程中都具有可替代性,司法机关不能对其进行强制性要求。比如辩护人大多数情况是基于当事人的聘请而产生。但是,保证人是由司法机关责令被保证人提出,具有责令性和强制性。
2.保证人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根据2013年11月23日施行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21条至第24条以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10条至第12条的规定,在保外就医中,保证人应当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社区矫正机构需要保证人的协助,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除要如实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外,还要对被保证人提供治疗等方面的帮助。这些要求对于保证人而言,更多的是一种义务。
3.保证人担保属于人格担保。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申请保外就医的罪犯要求其提供保证人,而没有采取缴纳保证金的担保方式。因此,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中,保证人一般是采用人格担保的方式。之所以要采用人格担保的方式而不是缴纳保证金的方式,主要是因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大多数是在监外接受矫正,在这期间,需要得到亲人或朋友的照顾和必要的帮助。同时,还可以利用罪犯的亲人以及好友与其形成的特殊关系,使被保证人产生心理上的强制和压力,促使被保证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接受矫正教育和自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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