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可分为一般性条件、消极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
(一)一般性条件
根据罪犯被判处的刑罚不同,暂予监外执行的一般性条件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第二种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部分罪犯。具体的适用条件如下:
1.罪犯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适用条件。保外就医的适用条件是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要求确定的,罪犯所患疾病必须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要求。即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实质条件是“患有严重疾病”。对“严重疾病”的判断标准在《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规定为“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等情形。
在保外就医申请的审核过程中需要按保外就医的条件进行审查,即一是罪犯确已身患严重疾病,二是罪犯所患的疾病无法在监内治疗,只能到监外接受治疗。同时,在审核保外就医的适用条件时,需要注意对于严重传染病进行保外就医的问题在法律的适用方面还有待商榷。在《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的罪犯可以保外就医。从现实情况看,那些成年艾滋病患者往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应对他们自身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但成年艾滋病患者认为法律通常对他们束手无策,有些罪犯还公然对抗执法人员。因此,对于那些既有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可能性的成年艾滋病患者,在适用保外就医时应慎重处理。
2.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适用条件。处于怀孕或哺乳期的情况主要是指在法院判决生效时或在交付执行过程中,女性罪犯正怀有身孕或还处于哺乳期。而且,这种情况还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性罪犯。这充分考虑了女性罪犯以及婴幼儿的特殊情况,体现了对罪犯人权的保障。
3.生活不能自理的适用条件。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33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罪犯因患病、身体残疾或者是年老体弱,导致日常生活行为不能独自完成,而是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的情形,具体的判断标准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的规定执行。即对具体的行为如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和自主行动中的三项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经过半年以上治疗都不能恢复的,就可以认定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而对65周岁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项日常生活行为,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3]对于那些缺乏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的罪犯来说,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一方面能够获得亲人的悉心照顾与关心,另一方面又可以使监狱的管理压力得到一定的缓解。(www.xing528.com)
(二)消极性条件
消极性条件是针对不得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4]消极性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罪犯虽然患有某种严重疾病,但在短时间内不会发生生命危险;二是如果罪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即使出现了身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也不得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三是罪犯有自伤自残行为;四是不积极配合治疗。
一旦罪犯出现了以上四种情形之一,就不得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发生罪犯采用自残、拒绝治疗等手段,从而获取暂予监外执行的现象,另一方面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考虑。如果对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此类罪犯一旦放在开放的社区进行矫正,就可能再次犯罪或者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
(三)限制性条件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限制条件是指对特定类型的罪犯限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5]限制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三类犯罪”要严格审批。对职务犯罪、金融类犯罪和黑社会类犯罪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要进行限制,必须从严审批。二是对严重犯罪和累犯要严格审批。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累犯、犯有严重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时,要根据原判刑期的执行情况进行决定,对减为有期徒刑后并执行7年以上,或被判处10年以上并已执行原判刑期1/3以上的才能适用。但对那些身患严重疾病而且在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罪犯,可以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这也充分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人道性。三是对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要严格审批。尤其是对因再次犯罪、被判处刑罚而申请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要进行严格限制。
在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定中,对以上三种情况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限制,凡是不符合特定条件的一般不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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