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曾指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司法权真正在阳光下运行,从制度设计上就必须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从而防止权力的滥用。在日本,还专门赋予检察官对刑事案件判决执行的指挥权,从而让判决和裁定的刑罚能够得到正确的执行。根据2014年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第19条的规定,对刑罚执行机构和机关的活动,由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监督。第20条第1款规定:“在解决应该由法院审理的问题时或在依照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397条(第1项和第18项所列情形除外)和第398条执行刑事判决时,法院对刑罚执行实行监督。”[17]第22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及其下属检察长依照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的规定,对刑罚执行机构和机关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18]
2014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例会制度五周年主题活动的讲话中提出:“要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19]借鉴域外的相关制度,结合我国司法实际,应当建立和完善同步监督机制,采用多元化的监督手段加强检察监督。关于究竟如何构建多元化的监督体系,将在第六章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制度中进行论述。
【注释】
[1]参见《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编辑委员会编译:《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欧洲卷(上)》,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第320页。
[2]参见《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编辑委员会编译:《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亚洲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第320页。
[3]参见《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编辑委员会编译:《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欧洲卷(上)》,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第320页。
[4]参见《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编辑委员会编译:《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欧洲卷(上)》,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第320页。
[5]参见《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编辑委员会编译:《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欧洲卷(上)》,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第320页。
[6]参见《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编辑委员会编译:《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欧洲卷(上)》,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第361~362页。
[7]参见《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编辑委员会编译:《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欧洲卷(上)》,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第501页。
[8]参见黄风译注:《最新意大利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
[9]参见黄风译注:《最新意大利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www.xing528.com)
[10]参见黄风译注:《最新意大利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
[11]参见《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编辑委员会编译:《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欧洲卷(上)》,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第320页。
[12]参见《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编辑委员会编译:《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欧洲卷(上)》,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第361页。
[13]参见《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编辑委员会编译:《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欧洲卷(上)》,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第775页。
[14]参见《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编辑委员会编译:《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欧洲卷(上)》,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第501页。
[15]参见袁定波:“健全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司法部召开健全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研讨会综述”,载《法制日报》2013年7月29日,第2版。
[16]参见蔡国芹、赵增田:“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其出路”,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1年第3期。
[17]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7页。
[18]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8页。
[19]朱方芳:“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五周年: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载http://www.chinanews.com/gn/2014/10-11/66677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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