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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扩大适用

更新时间:2025-01-15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可以适当扩大保外就医疾病的涵盖范围。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可以将罪犯家中无人照顾的老人以及未成年人出现无法自理等特殊情况纳入适用范围。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罪犯、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2012年《刑事诉讼法》把被判处无期徒刑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纳入适用范围,这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从国外相似制度的适用范围来看,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还显得相对狭窄,在体现人性化方面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因此,可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适当地扩大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适用范围,以提高刑罚执行的社会效果,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适用范围不完全以刑种为标准进行限定

从国外相关制度的适用范围可以看出,无论是德国的推迟执行制度,还是日本的停止执行刑罚制度,都将所有的自由刑纳入适用范围,也就是说这些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不是以刑种的标准来进行划分的。因此,其适用范围相对而言要大得多。

(二)疾病的范围进一步扩大(www.xing528.com)

虽然我国在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附件中,对可以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进行了修改,但仍然具有局限性。国外相关立法对疾病范围的规定比较宽泛。如德国的推迟执行制度规定,如果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而监狱的条件和设施又不能满足其治疗需要或者对罪犯生命造成威胁的,都可纳入适用范围。俄罗斯的延期执行制度规定,如果罪犯身患疾病而无法服刑的可以延期到罪犯康复。因此,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可以适当扩大保外就医疾病的涵盖范围。

(三)考虑罪犯家庭等方面的特殊情况

国外的相关规定相对而言要显得更加人性化,不仅考虑了罪犯本身的特殊情况,而且还将适用范围延伸到罪犯家庭的特殊情况。如俄罗斯在延期执行制度中规定,如果妇女在被判刑后,家中有不满14岁子女的,延期到子女满14岁之后再执行刑罚,而我国只规定在婴儿的哺乳期内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没有考虑其家中是否有年幼子女的特殊情况。俄罗斯还规定如果是遇到自然灾害导致家中唯一的劳动力身患严重疾病或者死亡以及有其他较为严重的情况会对罪犯及其亲属造成严重威胁后果的,也同样适用延期执行制度。在日本,对于罪犯家中有祖父母和父母超过70岁或者身患严重疾病和残疾的以及家中有年幼的孩子没有其他亲属照顾的情况,都可以适用酌定停止执行自由刑。

这些制度充分考虑了罪犯以及罪犯家庭的特殊情况,充分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人道性。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可以将罪犯家中无人照顾的老人以及未成年人出现无法自理等特殊情况纳入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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