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执行制度包括德国的推迟或中断自由刑制度、日本停止执行制度和俄罗斯的延期执行制度。
(一)德国推迟或中断自由刑执行制度
在德国,主要是对身患疾病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采用了两种刑罚执行制度,第一种是推迟自由刑的执行,第二种是暂时推迟执行。
1.推迟自由刑的执行。推迟自由刑的执行制度主要体现在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55条,具体规定为:(一)受有罪判决人如果患精神病的,应当予以暂缓执行自由刑。(二)受有罪判决人患有其他疾病,执行将危及其生命危险的,前款规定同样予以适用。(三)根据受有罪判决人的身体状况,立即执行与监狱的设施不相宜的,也可以暂缓刑罚的执行。(四)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并且可以预计病情将要持续相当一段时间的,执行机关可以中断自由刑的执行:(1)受有罪判决人发生精神病;(2)受有罪判决人患有其他疾病,执行将危及其生命危险的,或者(3)受有罪判决人身患重病,在监狱或者监狱医院里不能查明或者治疗,如果有重要理由,特别是公共安全方面的理由与此相抵触时,则不得中止执行。[1]第455条同时规定:(一)由于执行机构方面的原因需要暂缓或者中止执行,而同时又无重要的公共安全方面原因与此相抵触的,执行机关可以暂缓或者不经被监禁人同意中止自由刑、剥夺自由的矫正及执行保安处分。(二)不能及时取得执行机关的裁决的,监狱长可以在第(一)项的前提条件下不经被监禁人同意暂时中止执行。[2]
2.暂时推迟执行制度。主要体现在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56条,具体内容如下:(一)如果立即执行将会给受有罪判决人或者其家庭带来严重的、超出刑罚目的之外的不利后果的,依受有罪判决人的申请可以暂缓执行。(二)刑罚暂予推迟不允许超过4个月的时间。(三)批准暂予推迟时,可以要求提供担保或者附以其他条件。[3]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德国的推迟或中断自由刑执行制度主要是出于对罪犯人权保障的考虑。针对那些身患疾病,但在监狱现有医疗设施条件下无法准确查明病情或者是在监狱治疗会耽误最佳治疗时机甚至是危及其生命的罪犯,在对社会不产生危险性的情形下可以推迟或者中断执行,对于推迟执行的罪犯,国家还设置了专门的限定条件,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二)日本停止执行刑罚制度
日本停止执行刑罚制度包括自由刑执行的必要停止和酌定停止两个方面。
1.自由刑执行的必要停止。自由刑执行的必要停止制度主要体现在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80条和第481条,第480条规定:受惩役、监禁或者拘留宣判的人处于心神丧失的状态时,依据作出刑罚宣判的法院相对应的检察厅的检察官或者受刑罚宣判人现在地的管辖地方检察厅的检察官的指挥,在其状态恢复以前,停止执行刑罚。[4]第481条规定:在依照前条的规定停止执行刑罚的场合,检察官应当将受刑罚宣判的人移交负有监护义务的人或者地方公共团体的长官,使之进入医院或其他适当的场所。在作出前款的处分以前,应当将被停止执行刑罚的人留置于监狱内,该期间计入刑期。[5]
2.酌定停止执行自由刑。酌定停止执行自由刑主要体现在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82条。具体规定为:对于受惩役、监禁或者拘留宣判的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依据与作出刑罚宣判的法院相对应的检察厅的检察官或者受刑罚宣判人现在地的有管辖权的地方检察厅的检察官的指挥而停止执行刑罚:(一)因执行刑罚而显著损害健康时,或者有不能保全其生命的危险时;(二)年龄在70岁以上时;(三)怀孕150日以上时;(四)分娩后没有经过60日时;(五)因执行刑罚有可能产生不能恢复的不利情况时;(六)祖父母或者父母年龄在70岁以上,或者患重病或残疾,而没有其他保护他们的亲属时;(七)子或者孙年幼,而没有其他保护他们的亲属时;(八)有其他重大事由时。[6]
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必要停止或者是酌定停止的决定,均由与作出刑罚宣判的法院相对应的检察厅的检察官、或者受刑罚宣判人所在地的地方检察厅的检察官作出。日本推行的停止刑罚执行制度也只是暂时停止执行刑罚,而不是变通执行刑罚的方式,从本质上说属于刑罚执行的暂缓或中止。因此,也可以称作为暂缓执行刑罚制度。
(三)俄罗斯的延期执行制度(www.xing528.com)
1.延期执行制度的适用条件。该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体现在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398条第1款,其规定为:对被判处强制性劳动刑、矫正性劳动刑、限制自由刑、拘役或者剥夺自由刑的人员下达的刑事案件判决,在具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推迟到该期限:(1)被处刑人罹患阻碍其履行刑罚的疾病——延期到其康复;(2)女性被处刑人怀有身孕的抑或有年幼子女,或有年幼子女的单亲被处刑人——延期到年幼子女年满14岁。但是,因对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罪而被判处限制自由刑、剥夺自由刑,或者因侵害人身的重度犯罪与极其重度犯罪被判处剥夺自由刑超过5年的情况除外;(3)因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引发被处刑人或者亲属遭受严重侵害或者危险的、家庭中唯一具有劳动力的成员罹患疾病或者死亡的以及其他的特殊情况由法庭确定推迟的期限。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7]
由此可见,俄罗斯的延期执行制度主要是针对由于身患疾病无法在监狱内服刑的、怀孕或家中有不满14岁子女的、自然灾害导致家庭中唯一劳动力出现了疾病或死亡的以及由于其他特殊情况对罪犯或罪犯的亲属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俄罗斯的延期执行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兼顾了罪犯和罪犯家庭两个方面的因素。
2.延期执行的提请主体。延期执行的启动不是采用职权主义模式,而是由相关申请人或者检察长抗诉而启动。俄罗斯的延期执行的提请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罪犯本人提出延期执行的申请;二是罪犯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提出申请;三是辩护人提出申请;四是检察长提出抗诉。以上四类提请主体提出延期执行的申请后,负责刑事判决的法官根据申请的情况对延期执行判决问题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延期执行的决定。
3.延期执行制度的特点。一是延期执行的启动具有被动性。法官在对延期执行适用的审查上采用被动性原则。延期执行启动由申请人提出,否则,法官不会启动审查程序。二是决定主体具有唯一性。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定延期执行的决定权只归属负责刑事判决的法官而不是其他人员,对罪犯是否可以适用延期执行制度只能由进行刑事判决的法官作出决定。三是决定的参与面具有广泛性。在对罪犯是否适用延期执行的过程中,并不是由法官独自在封闭的状态下作出,采用的是多方参与机制,既有当事人的参与,也有检察机关对整个决定过程进行监督。其目的是有效防止对罪犯合法权益的侵害,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有效避免决定权的滥用,预防和减少在延期执行过程中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意大利的推迟执行和居所执行制度
根据意大利《刑法典》的规定,推迟执行刑罚分为应当推迟和可以推迟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应当推迟的情形。根据意大利《刑法典》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推迟执行不属于财产刑的刑罚:(1)如果刑罚针对的是怀孕的妇女;(2)如果刑罚针对的是分娩不到1年的妇女;(3)如果被判刑人感染上艾滋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2第2款确定的严重免疫性疾病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疾病,以致其健康状况不允许其处于监禁状态的,只要该人所处的病情发展期根据监狱卫生部门或者监外卫生部门的审核认为不再适合狱中的处遇条件和治疗。在第1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根据《民法典》第330条的规定母亲以外的其他人,并且只要终止妊娠或者分娩超过2个月,不实行推迟执行刑罚;已获准推迟的,予以撤销。”[8]
第二种情形是可以推迟的情形,根据意大利《刑法典》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推迟执行刑罚:(1)如果已经提出赦免请求,并且刑罚的执行不能根据前一条的规定被推迟;(2)如果应当对处于严重疾病状态的人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3)如果应当对其子女不满2岁的妇女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在第(1)项列举的情况中,推迟执行刑罚的时间总共不得超过6个月,该期限自判决成为不可撤销之日起计算,即使后来又重新提出赦免请求。在第1款第(3)项列举的情况中,如果母亲被宣布推迟执行刑罚,《民法典》第330条规定的对子女的权力、新生儿死亡、被遗弃或者被托付给母亲以外的其他人,则撤销推迟执行刑罚的决定。如果存在实施犯罪的具体危险,不得作出第1款列举的决定;已作出决定的,予以撤销。”[9]
在意大利,除推迟刑罚执行制度外,还规定了居所执行制度。在《关于监狱制度和执行剥夺及限制自由措施的规定》中规定:“3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不超过3年的余刑和拘役的对象是:正在怀孕或哺乳期子女的妇女或者与5岁以下子女共同生活的母亲,处于非常严重的健康状况、需持续地同当地卫生负责人接触的人,年龄超过60岁、不能自理或不能部分自理的人。”[10]
从意大利的居所执行制度的适用范围可以看出,居所执行制度充分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人道性特点。特别考虑了需要照顾的幼儿和有健康问题的年老者的特殊情况,但同时也要求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才能适用。此外,还对未满21岁的年轻人在学业、家庭等方面的特殊情况给予关照,有助于罪犯进行积极的自我改造和顺利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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