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加大了检察监督的力度,尤其是在十八大后纠正了大量刑罚执行不当的情况(其中包括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情形)。具体情况见下表:
全国2010年至2015年检察机关纠正刑罚执行不当情况统计表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2010年至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检察机关纠正了大量刑罚执行不当以及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我国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1996年《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事后监督职责,即在收到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后,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24]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将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职责由之前的事后监督变成同步监督。然而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效果却并不明显。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的监督主要还是停留于书面审查。这种书面审查的监督模式不利于发现监管机关的违法行为,为权力寻租留下了生存的空间。
总之,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机制还不健全,比如未进行实质性的同步监督、检察监督的效果不理想等。
【注释】
[1]参见胡江:“假释与监外执行之比较研究”,载《法治研究》2009年第10期。
[2]参见《刑法》第81条。
[3]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8页。
[4]参见王顺安:“社区矫正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
[5]参见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58条,即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69条。
[6]参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26条、第27条。
[7]参见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57条,即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68条。
[8]参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1条至第15条。
[9]参见[德]冯·李斯特:《论犯罪、刑罚与刑事政策》,徐久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页。(www.xing528.com)
[10]参见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55条,即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66条。
[11]参见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57条,即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68条。
[12]参见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62页。
[13]王少南:“全面推进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切实保障刑罚有效实施”,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27日,第3版。
[14]遗憾的是,我国至今没有公布过全国统一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数量的统计数字。但是根据孟建柱书记的讲话,我国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2003年到2013年10年来,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84.7万人,解除社区矫正的113.8万人。可以看出,我国每年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8万多人,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包括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三类,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只是其中一类。参见孟建柱:“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载社区矫正网,http://www.sqjz.net/news/2014/0725/18.html.
[15]妨碍社会管理罪的范围参见《刑法》第277条至第367条的规定。
[16]侵犯财产罪的范围参见《刑法》第263条至第276条的规定。
[17]参见《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11条。
[18]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载http://www.spp.gov.cn.
[19]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载http://www.spp.gov.cn.
[20]参见春雷等:“谁在纵容‘虎豹’横行”,载《山东人大工作》2003年第1期。
[21]参见龙在宇:“广西首富出狱后再成云南首富引出广西监狱窝案”,载http://news.qq.com/rain/a/20160808056181.
[22]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3页。
[23]参见中国日报网:“在押人员送医死亡”,载http://www.ddsb.cn/news/gupiao/20161225958 01.html.
[24]参见孙谦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4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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