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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及执法司法文件研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全国法院系统已有江苏、湖南、河北等8个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对已羁押的被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看守所将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对在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及执法司法文件研究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法律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进行了规定。同时,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也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执法与司法文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对保外就医的管理

1.1977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对监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缓刑犯人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针对被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进行分析,执行机关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许多罪犯出现了重新犯罪的现象。因此,要求公安机关加强对保外就医、暂于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管理。并规定如果出现了重新犯罪的情况,执行机关需要及时逮捕。该《通知》已于2012年8月21日被废止。

2.199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公安部联合出台了《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是针对在保外就医中出现的审批把关不严,罪犯采用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逃避法律的惩罚等现象。因此,对保外就医的执行条件及对象、保外就医的程序、疾病伤残范围和刑期如何计算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还列举了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和需要对其进行收监执行的情形。该《办法》被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替代。

3.2014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如何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落实责任、严格程序和加强监督四个方面进行规定。该《通知》下发以后,部分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实施细则。目前,全国法院系统已有江苏、湖南、河北等8个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13]

(二)刑罚执行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管理

1.198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以及监外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如果对在看守所服刑和应交付监狱、劳改队执行的罪犯实行暂予监外执行的,必须要按照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对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的罪犯还需要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对在哺乳期的罪犯由罪犯当地的乡镇派出所开具证明。

2.2008年2月29日,公安部出台了《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罪犯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提请程序、审批和执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2013年11月23日,该《办法》被修订。

3.2013年1月1日,公安部实施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了留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类型,对收监执行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对已羁押的被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看守所将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4.2013年10月23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人进行了明确,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鉴定、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定进行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www.xing528.com)

(三)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1.1989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该文件主要是为了解决罪犯交接脱节、管理失控和监督不力等问题。对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的活动范围进行了限制,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批,加强对罪犯在监外的行为管理,对监督机关的监督方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

2.2007年8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检察监督的意见》,主要是为防止和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要求建立健全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健全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发现机制,健全防止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协作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3.2008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对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任务、内容、方法、纠正违法的程序和检察建议进行了明确。

4.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主要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原县处级以上的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对审查的程序等方面亦作出了规定。

(四)加强和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工作

1.2009年6月25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从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检察监督和综合治理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该文件现在有效。

2.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该文件主要是为了防止在暂予监外执行中发生徇私舞弊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要求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适用保外就医,必须从严把握严重疾病的范围和条件。同时,对如何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实行网上公示制度和检察机关同步监督制度。对在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014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出台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完善了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对于堵住逃避刑罚的漏洞具有重要意义。此外,还对《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作出了全面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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