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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研究—相关立法初见劳动成果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本次修改中,将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且处于哺乳期或怀孕的情况纳入了暂予监外执行的范围,即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无期徒刑但同时又作出了限制。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57条,对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的情形进行了细化。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第三章第三节中,进一步明确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与范围,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定程序、收监程序和检察机关的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研究—相关立法初见劳动成果

我国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同时,《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也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进行了相应的修改,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也正在积极推进之中。

(一)《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的修订

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进行了规定。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又进行了新增和修改,主要体现在第四章“执行”中,具体内容为:

一是扩大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范围。在本次修改中,将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且处于哺乳期怀孕的情况纳入了暂予监外执行的范围,即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无期徒刑但同时又作出了限制。

二是加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力度,将原来的事后监督改变为同步监督模式。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采用的是事后监督模式。人民检察院仅仅是在接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对暂予监外执行涉及的法律文书等资料进行事后审查,这种监督方式很难堵住可能发生的漏洞,其监督的效果也很难得到保障。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了第255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模式。[10]即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呈报、批准决定程序和监督程序是同步进行的,这就便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检察意见。从而,增强了检察监督的力度。

三是规范了审批决定程序,明确了暂予监外执行不计入刑期的情形。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57条,对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的情形进行了细化。[11]同时,还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与决定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是改变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和执行方法。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将执行主体由原来的公安机关改为社区矫正机构。原来是由基层派出所负责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监管,但由于基层派出所干警力量相对薄弱,大多数公安机关对执行工作没有派专人负责,派出所的监督管理流于形式,将暂予监外执行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实际上等于无人执行。在实践中,罪犯由于脱离管教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比较突出。[12](www.xing528.com)

因此,将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改为社区矫正机构,在加强对矫正人员的监管,提高矫正效果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监狱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的修订

2012年新修订的《监狱法》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第三章第三节中,进一步明确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与范围,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定程序、收监程序和检察机关的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工作正在积极推进

2003年,我国在北京等6个省(市)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市。2008年10月,司法部提出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09年9月,“两院两部”出台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至此,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2012年1月,“两院两部”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此后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专家建议稿)》,201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社区矫正法》的草案进行了审议,2016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布,这也预示着《社区矫正法》将在不久之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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