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渐开始重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相继出台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并逐渐完善和发展了相关制度。
1954年9月7日,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以下简称《劳改条例》),明确规定了监外执行制度的相关要求,根据《劳改条例》第60条规定,对有严重疾病、身体残疾的,经法定程序审批后,可以在监外执行。[19]这是我国法律条文中首次提出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可以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被正式确立。其中,第157条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此后,我国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1979年公安部下发了《关于管制、拘役、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办法的通知》,1982年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以及监外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这些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出台,都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制度。(www.xing528.com)
1996年和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分别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4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出台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6年8月22日司法部出台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2016年1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
总体来讲,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经历了清朝的萌芽,新中国成立前的兴起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完善与发展三个阶段。尤其在新中国成立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了很大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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