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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的兴起-新中国成立前的历史背景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新中国成立前,由于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和历史原因,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在清政府时期、民国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总体来讲发展较为缓慢,处于逐渐兴起的阶段。其中第18条规定,对患有精神疾病和其他重大疾病,如果收监之后会对其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或患有急性传染病、孕妇以及正在哺乳期的妇女不得收监。因此,采取了很多在监外执行刑罚的措施。此外,还采取了机关服役和战时分遣措施。

新中国成立前的兴起-新中国成立前的历史背景

在新中国成立前,由于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和历史原因,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在清政府时期、民国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总体来讲发展较为缓慢,处于逐渐兴起的阶段。

(一)清政府时期

《大清会典·康熙朝》中规定:“凡妇女犯奸及重罪者,依律收禁,直省解部。流犯妻室亦应收禁……妇女止令原解收押,三日内咨交户部,不必寄监。若在监孕妇将产者,除反叛重案外,俱准保出,俟生产后收禁。”[11]清光绪年间颁行的《习艺所办法》第9条规定:“如系不遵父兄教训送监收禁者病笃时,可通知其父兄取保调治。”[12]这是我国监狱发展史上首次出现的关于取保的明文规定。

1909年,清政府设立了修订法律馆并推行了狱制改良立法活动。1911年5月,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受聘完成了《大清监狱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从而形成了我国首部监狱法典。[13]《草案》第28条规定,被监禁者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不能够将其收监:患有精神疾病;身体状况较差,在收监之后对个人的生命安全有所威胁;孕妇以及正在哺乳期的妇女;患有其他传染病的个人。[14]此外,在第139条中规定,如果患有传染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疾病并且监狱无法为其提供良好的医治条件,在获得批准之后交给罪犯的亲属或者将其送入医院接受治疗。[15]由于当时的政治环境较为复杂,导致该法律草案提出之后未能得以实施。

(二)民国时期

1913年,北洋政府实施了《中华民国监狱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共15章103条。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比较完备的监狱法规。(www.xing528.com)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在原来的基础上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其中第18条规定,对患有精神疾病和其他重大疾病,如果收监之后会对其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或患有急性传染病、孕妇以及正在哺乳期的妇女不得收监。[16]第66条规定了罪犯可以保外就医的情况,主要针对患有传染病、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大疾病,监狱又无法为其提供良好的医治条件和环境的罪犯,在获得批准之后可以申请保外就医。[17]这是我国在立法中第一次提出可以保外就医的情形,充分体现了对身患严重疾病或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罪犯的人性化关怀。

(三)抗日战争时期

在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政府处于战争状态,再加上司法机关对罪犯的监督力量也比较薄弱。因此,采取了很多在监外执行刑罚的措施。

回村服刑制度是在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下采取的一种主要的刑罚执行措施。1943年4月15日,晋察冀边区出台了《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处理监押犯之决定》,建立了回村服役制度。据太行区司法工作统计结果显示:太行区共有19个县,1946年累计回村2572人,80%以上的罪犯得到了改造。[18]回村服役制度既解决了监狱面临的监管压力,也起到了教育改造罪犯的积极效果。

此外,还采取了机关服役和战时分遣措施。可以看出,这些措施带有强烈的时代色彩,也是在抗日战争期间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办法,在减少监狱管理人力成本和降低监狱经费支出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些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农村基层工作人员知识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一些地方对回村执行刑罚的罪犯要么放任不管,要么随意使役。可想而知,在这样的环境下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的目的是很难实现的,因此这项制度到解放战争后期就已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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