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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刑罚对象与治疗探视政策的研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汉代也将这些罪犯列为区别对待的刑罚对象。即对有病的囚犯,监狱官吏应向上级呈报,请求给予医药救治,病情严重者,允许家人入监探视,唐朝推行的“听家人入视”新政在宋、元、明、清等朝代均予以沿用。即在全国各地设置收治犯徒流罪以上病囚犯的专门机构,犯徒流罪以下的病囚犯,由担保人负责具保外出进行就医。

汉代刑罚对象与治疗探视政策的研究

我国汉朝的“颂系”制度是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起源,它是指不将依照法律应当拘禁的人拘禁在监狱里,并不戴桎梏的制度。这一制度在我国古典文献中的记载有:“颂者容也,言见宽容,但处曹吏舍,不入狴牢也。”[1]在2000多年前,汉高祖刘邦在“天下苦秦久矣”的历史大背景下,提出了“宽缓刑狱”的法制理念,在这一理念的支配下,区别对待囚犯的措施与立法见面于世。[2]但最具代表意义的关于怜惜老弱病残妇等囚犯的规定出现在汉景帝时期,如《汉书·刑法志》规定:“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鞫系者,颂系之。”[3]这里主要是针对年龄在80岁以上或8岁以下的、怀孕且未生产的妇女、音乐师、不能行走的矮人等关押在监狱的囚犯规定不加戴刑具的一种宽容的制度。东汉光武帝建武三年诏:“男子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女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4]可见,汉朝的“颂系”制度实质上是对年老、幼、孕妇等情形特殊的罪犯在刑罚执行中给予人性化的关怀,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具有相似性

自汉代以后,各王朝法律对此制度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如南梁的“耐罪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孕者、盲者、侏儒当械者……并颂系之”[5]魏晋南北朝的“妇人当刑而孕,产后百日乃决”[6]唐朝的“杖笞与公坐徒,及年八十、十岁,废疾,怀孕,侏儒之类皆讼(同颂)系而待断”[7],即犯杖笞轻罪、公务犯罪者以及老幼病残孕妇等罪犯,在审判之前都不加戴刑具。汉代也将这些罪犯列为区别对待的刑罚对象。唐朝的《狱官令》规定:“囚有疾病,主司陈牒,请求医药救治。”“病重,听家人入视。”即对有病的囚犯,监狱官吏应向上级呈报,请求给予医药救治,病情严重者,允许家人入监探视,唐朝推行的“听家人入视”新政在宋、元、明、清等朝代均予以沿用。[8]宋朝在此基础上又有进一步的创新和突破,除允许家人探视外,还推行了“责保于外”制度,据《宋史·刑法志》记载,宋真宗咸平元年,“在各路置病囚院,徒流以上有疾者处之,余责保于外。”即在全国各地设置收治犯徒流罪以上病囚犯的专门机构,犯徒流罪以下的病囚犯,由担保人负责具保外出进行就医。[9]这就类似于我国暂予监外执行中的保外就医制度。元朝在《元史·刑法志》中记载:“妇人犯罪有孕,应拷及决杖笞者,须候产后百日决遣,临产之月,听令召保,产后二十日复追入禁。”[10]这充分体现了对孕妇罪犯的关怀。到明朝时,对生病和怀孕等情况特殊的罪犯的特殊照顾更为具体和人性化。(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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