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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履职待遇保障概述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警察法》第40条规定,人民警察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司法警察保险待遇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建立的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司法警察给予的一种保险性物质保障。司法警察保险待遇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确保司法警察健康地工作并解除其后顾之忧,调动工作积极性,增强对所在单位的信任感,促进他们尽职尽责地投身于工作之中。

司法警察履职待遇保障概述

(一)司法警察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保障

1.工资待遇保障。我国司法警察的工资是政府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司法警察进行个人分配的一种货币表现形式。合理的工资是司法警察及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是改善和提高他们生活水平的重要条件。

公务员法》第79条、第81条、第84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领导职务、职级、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这为司法警察工资待遇提供了原则性的保障。

《公务员法》第80条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除了上述一般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保障外,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司法部关于执行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司法警察增加了警衔津贴、值勤岗位津贴和加班补贴等各项人民警察津补贴,进一步健全和落实了从优待警政策。

2.福利待遇保障。福利待遇是国家为改善和提高司法警察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在工资报酬和劳动保险以外,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提供服务以及发放补贴等形式,给予其一种生活保障和生活享受,用以满足他们带有共同性或普遍性的消费需要,解决其个人或家庭难以解决的某些困难。福利待遇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司法警察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稳定司法警察队伍,激励其努力工作;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加岗位吸引力,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司法警察队伍。

《人民警察法》第40条规定,人民警察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公务员法》第82条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以上规定以及国家的有关政策为保障福利待遇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我国司法警察福利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为满足司法警察的共同需要,减轻其家务劳动,方便生活并获得优惠服务而建立的集体福利设施,如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疗养院等;二是为满足司法警察文化生活需要提高其身体、文化素质而建立的文体福利设施,如健身房游泳池、图书室、活动室等;三是为满足司法警察的不同需要,减轻其生活负担而设立的福利补贴,如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生活用品价格补贴以及生活困难补助等。

3.保险待遇保障。司法警察保险待遇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建立的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司法警察给予的一种保险性物质保障。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辅助形式,其目的在于满足司法警察在暂时或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司法警察保险待遇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确保司法警察健康地工作并解除其后顾之忧,调动工作积极性,增强对所在单位的信任感,促进他们尽职尽责地投身于工作之中。

《人民警察法》第40条规定,人民警察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公务员法》第83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二)司法警察的退休待遇保障

1.退休待遇保障规定。司法警察退休待遇是指国家对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规定年龄且符合一定的条件离开工作岗位安度晚年的司法警察,按照国家法律或政策提供退休金和其他待遇,以维持其生活和健康的物质和服务保障。

《公务员法》第92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该法第93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法》第94条规定,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2.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公务员养老金并轨是一项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建立与其他职工统一的、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化解待遇差距大的矛盾的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包括司法警察在内的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对该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对该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对该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对该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国外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启示》

3.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这对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包括司法警察在内的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www.xing528.com)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职业年金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英国职业年金制度的现状、改革及其启示》

(三)司法警察的抚恤优待保障

1.抚恤、优待保障规定。抚恤是指对因战或因公致伤、致残和牺牲以及病故人员的家属给予物质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安抚。优待是指给予良好的待遇或厚待。

抚恤与优待是履职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主要内容是国家对因公伤残、因公残废的司法警察及其家属进行抚恤与优待,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司法警察及其家属的关怀和爱护,对鼓舞民警士气,支持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促进警民团结,维护国家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民警察法》第41条规定,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公务员法》第83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2014年5月4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印发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现行优抚法规、政策,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准确、及时办理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该办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各级人民法院……要做好抚恤优待政策的执行、宣传工作,关心抚恤优待对象的工作和生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该办法第6条规定,各级政法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办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的具体工作。同时该办法对人民警察的“死亡抚恤”和“伤残抚恤和优待”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2014年民政部、财政部又下发通知,从2014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包括伤残人民警察、烈士遗属)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2005年10月26日,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公通字[2005]78号《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规定对残疾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教育实行优待。

以上一系列的规定,确立了司法警察因公致残、牺牲以及病故的情况下,本人及其家属享受现役军人以及现役军人家庭同样的抚恤和优待。现役军人享受的抚恤和优待是国家抚恤优待制度中最优厚和最高等级的抚恤优待,这表明了司法警察的特殊地位,对保障司法警察自身及其家属的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2.职业安全、职业监督等规定。职业安全保障,是指为保护司法警察不受工作中危险的伤害,保证其职业安全和健康,在警务工作场所、警用工作设施、警务操作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面采取的各种措施和行为的总和。职业安全保障主要包括对以下风险的防范:人身安全风险(包括袭警等),身心健康风险(包括因工作环境心理压力影响,患生理、心理疾病,传染病感染等),政治风险(因工作失误、履职不当导致责任追究等),社会风险(包括婚姻危机、社会舆论等)以及执法风险(包括恶意投诉、诬告等)。对此,应建立健全司法警察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受到侵害救济保障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确保司法警察正当执法造成负面后果不受追责,旗帜鲜明地支持和保护干警依法行使执法权。坚决依法打击妨碍执法、恶意抹黑炒作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司法警察执法权威。同时,各级人民法院要实现执行死刑人员疗养制度、开展心理健康疗养活动等,注重对司法警察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为干警减压,为司法警察营造良好的职业环境。

思考题

1.什么是司法警察履职法律保障?为什么要加强司法警察履职法律保障?

2.目前针对我国司法警察警务活动中的物质技术保障有哪些规定?

3.结合司法警察职业特点,谈谈如何建立司法警察职业安全与健康保障机制?

材料分析

实践中司法警察人身安全受到伤害事件时有发生,因公伤亡事件居高不下。有资料总结司法警察执勤遇险的原因主要有:上手铐时没有把犯罪嫌疑人拷好或者搜身不彻底,有些司法警察因为把犯罪嫌疑人的双手拷在前面而遭到袭击;与犯罪嫌疑人相对站立位置不对,在与犯罪嫌疑人接触时,由于允许犯罪嫌疑人靠得比较近或让犯罪嫌疑人处于有利位置而被袭击;在手无寸铁的情况下,鲁莽行事,司法警察在没有着装或者没有装备警械具的情况下,遇到危险一味地冲上去,成为牺牲品,最终不但不能有效的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还导致自己受到伤害;忽视了犯罪嫌疑人的双手,执行提押任务时从看守所押犯罪嫌疑人出来时未检查其是否夹带危险物品;因自己的武器被歹徒抢夺而死于自己的枪下;战术不当,不了解配合协助执行的案情,没有制定执行方案,配合出现失误导致人身安全受到伤害。(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

问题:如何保障司法警察在警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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